The English version is AI translated.

Continue
本期索引

2014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海運貨物變質的責任承擔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董琳
一、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收貨人)在中國購買一批貨物,被告B公司(承運人)將貨物分裝在兩個集裝箱中,從上海出運至非洲某港口,約定貨物交接方式為「堆場至堆場」(CY/CY)。貨物到達目的港當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出具了提貨單,但原告提貨時,卻發現貨物變質。經檢驗,變質原因是「集裝箱到達目的港堆場後,至原告提貨期間,缺少必要的製冷措施」。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承運人,有妥善保管、照料貨物的義務,因被告疏忽導致貨損,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則辯稱,涉案貨物交接方式為CY/CY,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應至承運人開具提貨單之日終止,貨損不是在承運人責任期間內發生。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貨物交接方式為CY/CY,因此,被告作為承運人,責任期間應從裝貨港堆場接收貨物起,至卸貨港堆場交付貨物止,貨物處於被告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間。被告雖於貨至目的港當日開具提貨單,但貨物尚未實際交付,仍處於被告的掌管之下,被告的責任期間應至原告實際將貨物提離目的港堆場時終止。被告作為承運人,在冷藏集裝箱卸離船舶後,至實際交付收貨人之前的責任期間內,有義務使冷藏集裝箱內貨物保持在完好狀態。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B公司應對A公司的貨物受損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制室分析和建議
   本案中,承運人在提單上注明貨物交接方式為CY/CY,即表明不論是承運人裝箱,還是托運人自行裝箱,承運人承諾自己的責任期間為「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交付貨物時止」。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的期間。在此期間內,因承運人不能免責的原因,致使貨物發生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貨,承運人均應負賠償責任。《海牙規則》和《維斯堡規則》沒有直接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只是規定該規則強制適用的期間,即從貨物裝上船之時起,至卸離船舶之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則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這是對集裝箱裝運貨物承運人責任期間的法定條款。

  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集裝箱貨物必須處於承運人的掌管下,即處於承運人的佔有和控制之下。這其中包括了船長和船員對貨物的掌管,也包括通過其雇傭或委託的裝卸公司、倉庫或碼頭管理人、其代理人等對貨物的掌管。此案中,收貨人僅取得提貨單,而貨物仍在承運人掌管之下,顯然不構成貨物的實際交付;且收貨人取得提貨單後,還須向港口當局海關繳納進口關稅等手續,獲得海關同意放行後,才能實際提走貨物。因此,承運人開具提貨單予收貨人,並不意味已完成貨物的交付。

  法制室建議,若公司作為集裝箱貨物收貨人時,應
儘量根據合同約定,做好收貨、驗貨工作,如發現貨損、貨差等情況,應及時收集相關資料,以便後續索賠工作的進行,從而確保自身權益(案例來源:上海海事法院網)



******************************************
回上一頁  回單元索引
留言(0)

你可能會喜歡的Recommend

活動分享Ev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