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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勞工在職期間死亡 遺屬保障大解析

遠東新世紀 / 蔡欣容
  投保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以下稱被保險人)於在職期間死亡,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但若被保險人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且受益人願意放棄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則可選擇一次請領較優之老年給付。

  舉例來說,小明的爸爸過世了,若以爸爸本人勞保死亡給付的名義申請,可以申請遺屬津貼30個月,加上喪葬津貼5個月,合計35個月的勞保投保薪資給付;倘若爸爸已符合老年給付的資格,則最多可以領取50個月的勞保投保薪資給付;而若是小明跟媽媽想要領取遺屬年金,則會有不一樣的計算方式。相關規定說明整理如下:

一、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亦可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  計算給付基礎:發放金額以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  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
(1)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則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2)  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擇一請領:

項目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遺屬津貼 請領順序如下:
1.  配偶、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  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保險年資<1年,發給1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
 發給2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2年,發給30個月。
⊙若因職業傷病死亡,則不論保險年
 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 請領順序同遺屬津貼,請領條件如下:
1.  配偶:
A.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B.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 
 級表第一級。
C.無謀生能力。
D.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  子女: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
 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者。

3.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
表第一級者。

4.  孫子女符合前述(2)項子女
條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
 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
 年,並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
 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
 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
 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
 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
 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
 50%。

二、被保險人本人死亡,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勞保老年給付項目中,分為「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但若被保險人死亡時,遺屬無法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只能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計算方式如前段所述。而「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是遺屬的另一種選擇,可以擇一請領,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都不同:

項目

請領資格

給付標準

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被保險人逾60歲
 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
 資,最多以5年計。
2.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
 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
 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可選擇:
⊙男性滿60歲或女性滿55歲,參
 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退職
 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滿
 55歲退職者。
⊙在同一單位參加保險滿25年退職
 者。
⊙保險年資滿25年,年滿50歲退
 職者。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
 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保、公教保符
 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得
 予保留年資,於年老依法退職
 者。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
 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
 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2.  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 
 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
 以50個月為限。
3.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
 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
 月計算。
4.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為了爭取較高額的保障,建議民眾在申請勞保相關給付之前,應詳細諮詢勞保局,由於一旦選擇即無法更改,因此更要仔細思考。若有疑問,可撥打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或參考勞保局網站:http://www.bli.gov.tw/訊息。(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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