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勞工在職期間死亡 遺屬保障大解析
遠東新世紀 / 蔡欣容


舉例來說,小明的爸爸過世了,若以爸爸本人勞保死亡給付的名義申請,可以申請遺屬津貼30個月,加上喪葬津貼5個月,合計35個月的勞保投保薪資給付;倘若爸爸已符合老年給付的資格,則最多可以領取50個月的勞保投保薪資給付;而若是小明跟媽媽想要領取遺屬年金,則會有不一樣的計算方式。相關規定說明整理如下:
一、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亦可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 計算給付基礎:發放金額以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3. 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
(1)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則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2) 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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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請領資格 |
給付標準 |
| 遺屬津貼 | 請領順序如下: 1. 配偶、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 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
⊙保險年資<1年,發給1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 發給2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2年,發給30個月。 ⊙若因職業傷病死亡,則不論保險年 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
| 遺屬年金 | 請領順序同遺屬津貼,請領條件如下: 1. 配偶: A.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B.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 級表第一級。 C.無謀生能力。 D.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 子女: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 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者。 3.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 表第一級者。 4. 孫子女:符合前述(2)項子女 條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 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 年,並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 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 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 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 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 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 50%。 |
二、被保險人本人死亡,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勞保老年給付項目中,分為「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但若被保險人死亡時,遺屬無法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只能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計算方式如前段所述。而「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是遺屬的另一種選擇,可以擇一請領,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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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請領資格 |
給付標準 |
| 一次金給付 |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 |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被保險人逾60歲 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 資,最多以5年計。 2.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 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 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可選擇: ⊙男性滿60歲或女性滿55歲,參 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退職 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滿 55歲退職者。 ⊙在同一單位參加保險滿25年退職 者。 ⊙保險年資滿25年,年滿50歲退 職者。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 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保、公教保符 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得 予保留年資,於年老依法退職 者。 |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 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 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2. 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 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 以50個月為限。 3.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 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 月計算。 4.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為了爭取較高額的保障,建議民眾在申請勞保相關給付之前,應詳細諮詢勞保局,由於一旦選擇即無法更改,因此更要仔細思考。若有疑問,可撥打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或參考勞保局網站:http://www.bli.gov.tw/訊息。(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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