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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劳工在职期间死亡 遗属保障大解析

远东新世纪 / 蔡欣容
  投保劳工保险的被保险人(以下称被保险人)於在职期间死亡,可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请领丧葬津贴及遗属津贴,但若被保险人已符合请领老年给付资格,且受益人愿意放弃请领丧葬津贴及遗属津贴,则可选择一次请领较优之老年给付。

  举例来说,小明的爸爸过世了,若以爸爸本人劳保死亡给付的名义申请,可以申请遗属津贴30个月,加上丧葬津贴5个月,合计35个月的劳保投保薪资给付;倘若爸爸已符合老年给付的资格,则最多可以领取50个月的劳保投保薪资给付;而若是小明跟妈妈想要领取遗属年金,则会有不一样的计算方式。相关规定说明整理如下:

一、被保险人本人死亡,给付的请领资格、请领顺序及给付标准
1.  请领资格: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除由支出殡葬费之人请领丧葬津贴外,被保险人遗属,得请领遗属年金;遗属亦可选择一次请领遗属津贴。
2.  计算给付基础:发放金额以死亡之当月(含)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3.  请领顺序及给付标准:
(1)  丧葬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时,由支出殡葬费之人,请领丧葬津贴5个月。遗属不符合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或遗属津贴条件,或无遗属者,则由支出殡葬费之人请领10个月丧葬津贴。
(2)  遗属津贴或遗属年金择一请领:

项目

请领资格

给付标准

遗属津贴 请领顺序如下:
1.  配偶、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被保险人生前扶养之孙子女
5.  被保险人生前扶养之兄弟、姊妹
⊙保险年资<1年,发给10个月。
⊙保险年资合计已满1年而未满2年者,
 发给20个月。
⊙保险年资合计>2年,发给30个月。
⊙若因职业伤病死亡,则不论保险年
 资,发给40个月遗属津贴。
遗属年金 请领顺序同遗属津贴,请领条件如下:
1.  配偶:
A.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
B.满45岁,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 
 级表第一级。
C.无谋生能力。
D.扶养下述(2)项之子女。

2.  子女:
A.未成年。
B.无谋生能力。
C.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
 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者。

3.  父母及祖父母:年满55岁,且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
表第一级者。

4.  孙子女符合前述(2)项子女
条件之一者。

5.  兄弟姊妹:
A.未成年。
B.无谋生能力。
C.55岁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
 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者。
1.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资之1.55%计算。
2.被保险人於领取失能年金给付或老年
 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或保险年资满15
 年,并符合请领老年给付资格,於未
 领取老年给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
 或老年年金给付标准计算後金额之半
 数发给。
3.前述计算後金额不足新台币3,000元
 者,按新台币3,000元发给。
4.发生职灾致死亡者,除发给年金外,
 另加发10个月职灾死亡补偿一次金。
5.遗属加计:同一顺序遗属有2人以上
 时,每多1人加发25%,最多加计
 50%。

二、被保险人本人死亡,老年给付的请领资格及给付标准
  劳保老年给付项目中,分为「老年年金给付」、「老年一次金给付」、「一次请领老年给付」,但若被保险人死亡时,遗属无法请领老年年金给付,只能请领遗属津贴或遗属年金,计算方式如前段所述。而「老年一次金给付」、「一次请领老年给付」是遗属的另一种选择,可以择一请领,请领资格及给付标准都不同:

项目

请领资格

给付标准

一次金给付 年满60岁,保险年资合计未满15年,并办理离职退保者(请领年龄自民国107年起逐步提高)。 1.  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资发给1个月。被保险人逾60岁
 继续工作者,其逾60岁以後之保险年
 资,最多以5年计。
2.  「平均月投保薪资」按加保期间最高
 60个月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参加保
 险未满5年者,按其实际投保年资之平
 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一次请领老年给付 被保险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险年资,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可选择:
⊙男性满60岁或女性满55岁,参
 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1年退职
 者。
⊙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15年,满
 55岁退职者。
⊙在同一单位参加保险满25年退职
 者。
⊙保险年资满25年,年满50岁退
 职者。
⊙担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具有危
 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
 合计满5年,年满55岁退职者。
⊙被保险人於转投军保、公教保符
 合劳工保险条例第76条规定得
 予保留年资,於年老依法退职
 者。
1.  保险年资合计每满1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资发给1个月;保险年资合计超
 过15年者,超过部分,每满1年发给2
 个月,最高以45个月为限。
2.  被保险人逾60岁继续工作者,其逾60
 岁以後之保险年资,最多以5年计,合 
 并60岁以前之一次请领老年给付,最高
 以50个月为限。
3.  保险年资未满1年者,依其实际加保
 月数按比例计算;未满30日者,以1个
 月计算。
4.  「平均月投保薪资」按退保当月起前
 3年之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为了争取较高额的保障,建议民众在申请劳保相关给付之前,应详细谘询劳保局,由於一旦选择即无法更改,因此更要仔细思考。若有疑问,可拨打劳保局电话:02-2396-1266,或参考劳保局网站:http://www.bli.gov.tw/讯息。(参考资料来源:行政院劳委会、劳工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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