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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號 生活情報

閣樓歸誰用?買賣頂層公寓停看聽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寇博陽
一、案情簡介
  小許夫婦為了改善居住條件,經房屋仲介介紹,看中了張老伯所有的一套74.3平方米附閣樓的頂層公寓,總價130萬元。隨後,在仲介的撮合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的轉讓總價拆為兩部分,一部分97萬元為名義成交價,即買賣合同約定的轉讓價,另一部分33萬元為稅費及裝修費用等,小許夫婦付清上述全部款項後,辦理了房屋的交接手續。本以為已水到渠成,沒想到卻橫生枝節——交房後,張老伯拒絕交付閣樓,並堵住了房屋通往閣樓的孔洞,另行打通公共樓梯處的一個入口,將閣樓占為己用。無奈之下,小許夫婦一紙訴狀遞交浦東法院,要求張老伯交付閣樓。

  法庭上,小許夫婦認為,閣樓是房屋的組成部分,他付清房款後,張老伯理應將房屋的附屬物閣樓一併交付。張老伯則辯稱,閣樓和房屋是相互獨立的空間,並非房屋的附屬建築,且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自己就後悔了,想解除合同,是仲介轉達小許夫婦同意不要閣樓了,才繼續履行合同,沒想到,仲介卻趁著下雨天黑,將「包括閣樓」的字樣添加到收條中。因此,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是小許夫婦和仲介惡意串通好的,應屬無效。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被告交付閣樓,符合原、被告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本案爭議焦點分析及建議
  「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和「公寓閣樓是附屬建築還是獨立空間」,是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
1.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認定合同效力,取決於該無效條款在整個合同的作用。如果該無效條款為合同之目的條款或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則合同整體無效。相反,則應認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涉嫌規避國家稅收,雙方對房屋轉讓總價進行拆分的約定應屬無效,但該約定並非合同之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故不影響買賣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雙方仍應按真實的交易價格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至於被告辯稱,因仲介欺騙其簽訂買賣合同、原告和仲介惡意串通,故買賣合同應屬無效的意見,因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亦不予支援。

2.公寓閣樓是附屬建築還是獨立空間?
  儘管雙方爭議的閣樓在產權證中未見表述,不計入獨立的產權面積,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其一,從閣樓的結構上看,四周牆壁封閉,有窗無門,僅在底部有一入口與房屋相通,可見主要是方便頂層業主使用和管理。其二,從閣樓的使用上看,以往都是頂層業主使用,且沒有單獨的水、電錶,表明閣樓具有一定的附屬性。其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表明,雙方對房屋交付中包含閣樓的義務均是明知的。其四,被告作為原產權人,對閣樓的使用權利已隨房屋轉售給原告而喪失,其繼續佔有使用閣樓無合理依據。

3.法制室建議
  在二手房買賣中,因每位買方和賣方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加上房屋仲介公司的素質和責任等不確定因素,很容易發生房屋買賣糾紛。建議買方在簽約前,應多作調查,到房屋實地考察,瞭解實際居住情況、相鄰關係、物業維修資金和物業收費等情況,以減少糾紛發生。

(案例來源:上海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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