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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號 生活情报

阁楼归谁用?买卖顶层公寓停看听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寇博阳
一、案情简介
  小许夫妇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经房屋仲介介绍,看中了张老伯所有的一套74.3平方米附阁楼的顶层公寓,总价130万元。随後,在仲介的撮合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的转让总价拆为两部分,一部分97万元为名义成交价,即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另一部分33万元为税费及装修费用等,小许夫妇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後,办理了房屋的交接手续。本以为已水到渠成,没想到却横生枝节——交房後,张老伯拒绝交付阁楼,并堵住了房屋通往阁楼的孔洞,另行打通公共楼梯处的一个入口,将阁楼占为己用。无奈之下,小许夫妇一纸诉状递交浦东法院,要求张老伯交付阁楼。

  法庭上,小许夫妇认为,阁楼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他付清房款後,张老伯理应将房屋的附属物阁楼一并交付。张老伯则辩称,阁楼和房屋是相互独立的空间,并非房屋的附属建筑,且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自己就後悔了,想解除合同,是仲介转达小许夫妇同意不要阁楼了,才继续履行合同,没想到,仲介却趁着下雨天黑,将「包括阁楼」的字样添加到收条中。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小许夫妇和仲介恶意串通好的,应属无效。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交付阁楼,符合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及建议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和「公寓阁楼是附属建筑还是独立空间」,是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
1.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认定合同效力,取决於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的作用。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相反,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涉嫌规避国家税收,双方对房屋转让总价进行拆分的约定应属无效,但该约定并非合同之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故不影响买卖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仍应按真实的交易价格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至於被告辩称,因仲介欺骗其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和仲介恶意串通,故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支援。

2.公寓阁楼是附属建筑还是独立空间?
  尽管双方争议的阁楼在产权证中未见表述,不计入独立的产权面积,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一,从阁楼的结构上看,四周墙壁封闭,有窗无门,仅在底部有一入口与房屋相通,可见主要是方便顶层业主使用和管理。其二,从阁楼的使用上看,以往都是顶层业主使用,且没有单独的水、电表,表明阁楼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其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表明,双方对房屋交付中包含阁楼的义务均是明知的。其四,被告作为原产权人,对阁楼的使用权利已随房屋转售给原告而丧失,其继续占有使用阁楼无合理依据。

3.法制室建议
  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每位买方和卖方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加上房屋仲介公司的素质和责任等不确定因素,很容易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建议买方在签约前,应多作调查,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实际居住情况、相邻关系、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收费等情况,以减少纠纷发生。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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