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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號 生活情報

關於虛假宣傳之案例解析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法制室 / 董琳
一、案情簡介
  2014年3月,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加多寶)陸續在其官方網站、報刊機構及北京各大超市宣傳「國家權威機構發佈: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等廣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及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合稱王老吉)遂以加多寶侵害王老吉合法權益為由,將加多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加多寶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0萬元人民幣。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王老吉與加多寶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加多寶利用廣告和其他方式做出可能引人誤解的誇大宣傳,對同行業的王老吉構成利害關係,因此王老吉有權提起訴訟。此外,「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等廣告宣傳語,由於在表達上不真實、不恰當,且遺漏了重要的資訊,已經構成虛假宣傳,造成王老吉顯著的傷害。

  2014年12月,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裁決。判定加多寶公司應停止侵權行為,另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結合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對王老吉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王老吉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開支,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判令加多寶需賠償王老吉300萬元。加多寶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終審判決,認定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駁回加多寶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制室分析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資訊,導致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針對此類行為予以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同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則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品質、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另外,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被侵害之經營者造成損害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之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者,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同時,侵權人也應當承擔被侵害者因調查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佈者(某些情況下,三者身份可能重疊)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採用虛假宣傳行為且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宣傳承擔法律責任。(案例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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