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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號 生活情报

关於虚假宣传之案例解析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法制室 / 董琳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加多宝)陆续在其官方网站、报刊机构及北京各大超市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王老吉)遂以加多宝侵害王老吉合法权益为由,将加多宝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加多宝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人民币。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老吉与加多宝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加多宝利用广告和其他方式做出可能引人误解的夸大宣传,对同行业的王老吉构成利害关系,因此王老吉有权提起诉讼。此外,「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告宣传语,由於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资讯,已经构成虚假宣传,造成王老吉显着的伤害。

  2014年12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决。判定加多宝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另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对王老吉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王老吉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加多宝需赔偿王老吉300万元。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驳回加多宝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制室分析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资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针对此类行为予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品质、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另外,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之经营者造成损害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之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者,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同时,侵权人也应当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宣传行为且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不论其主观上处於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宣传承担法律责任。(案例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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