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報稅季開跑 合法節稅有撇步 減輕負擔好利多
遠東新世紀 / 蔡欣容
「20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於2016年5月1日開始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可藉由「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合法節稅減輕稅負。其中,「一般扣除額」有兩種選擇(僅可擇一申報),一為「標準扣除額」,意即不需要任何證明文件,依照稅法規定的金額扣除;另一種則是「列舉扣除額」,納稅人若是於所得年度中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自住房屋的租金……等項目支出,且合計總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就可選用此方式,較為省稅。
以下介紹財政部公告之「20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及相關條件:
一、 免稅額
每人全年8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
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列舉扣除額
1. 保險費: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2. 醫藥及生育費: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全額申報扣抵,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沒有金額限制。不過,美容手術等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不能申報。
3. 捐贈費用:向合法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有關對國防、勞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另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每一戶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4. 災害損失:年度中因地震、颱風、水災或是火災,造成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或家具等之損失,可依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依據有確實證明的實際損失認列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6. 房屋租金支出: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四、 特別扣除額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調高為128,000元。
2.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
3.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
4.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5歲以下(即2009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5.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報稅時,大家可依稅法規定,計算平時收集的單據是否優於標準扣除額,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並檢視家中是否有適用特別扣除額的狀況。而為方便民眾報稅及核對所得扣除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已彙整2015年度勞保、國保、農保及公立醫院的個人繳費資料,報稅人透過網路申報時,系統將自動帶出2015年度可扣抵總金額,不需另外檢附繳納資料,以減少臨櫃申辦的等待時間,方便又快速。唯計算時,仍須留意是否有遺漏的單據,多一分檢查,少一分負擔。(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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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介紹財政部公告之「201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及相關條件:
一、 免稅額
每人全年8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
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列舉扣除額
1. 保險費: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2. 醫藥及生育費: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全額申報扣抵,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沒有金額限制。不過,美容手術等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不能申報。
3. 捐贈費用:向合法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有關對國防、勞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另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每一戶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4. 災害損失:年度中因地震、颱風、水災或是火災,造成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或家具等之損失,可依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依據有確實證明的實際損失認列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6. 房屋租金支出: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四、 特別扣除額
1.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調高為128,000元。
2.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
3.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
4.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5歲以下(即2009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5.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報稅時,大家可依稅法規定,計算平時收集的單據是否優於標準扣除額,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並檢視家中是否有適用特別扣除額的狀況。而為方便民眾報稅及核對所得扣除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已彙整2015年度勞保、國保、農保及公立醫院的個人繳費資料,報稅人透過網路申報時,系統將自動帶出2015年度可扣抵總金額,不需另外檢附繳納資料,以減少臨櫃申辦的等待時間,方便又快速。唯計算時,仍須留意是否有遺漏的單據,多一分檢查,少一分負擔。(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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