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报税季开跑 合法节税有撇步 减轻负担好利多
远东新世纪 / 蔡欣容
「2015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於2016年5月1日开始申报,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税时,可藉由「一般扣除额」及「特别扣除额」,合法节税减轻税负。其中,「一般扣除额」有两种选择(仅可择一申报),一为「标准扣除额」,意即不需要任何证明文件,依照税法规定的金额扣除;另一种则是「列举扣除额」,纳税人若是於所得年度中有捐赠、人身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购置自用住宅贷款利息、自住房屋的租金……等项目支出,且合计总金额大於标准扣除额,就可选用此方式,较为省税。
以下介绍财政部公告之「2015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各项扣除额及相关条件:
一、 免税额
每人全年85,000元;另,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年满70岁者,暨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标准扣除额
自79,000元调高为90,000元。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列举扣除额
1. 保险费: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含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农民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
2. 医药及生育费:年度中所发生的医药费或生育费都可以全额申报扣抵,包括挂号费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没有金额限制。不过,美容手术等不属於治疗性质的花费不能申报。
3. 捐赠费用:向合法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有关对国防、劳军、政府的捐献,及依《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出资赞助维护或修复古蹟、古蹟保存区内建筑物及历史建筑的赞助款,不受金额限制。另依《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一户捐赠之扣除总额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其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4. 灾害损失:年度中因地震、台风、水灾或是火灾,造成房屋、汽车、机车、日常家电或家具等之损失,可依国税局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或依据有确实证明的实际损失认列扣除,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每一申报户以1屋为限,并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该项利息支出减去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後的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
6. 房屋租金支出: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额以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四、 特别扣除额
1.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额调高为128,000元。
2.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於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扣缴凭单格式代号为5A、71M者),合计全年不超过27万元者,得全数扣除。
3.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的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学费(须检附缴费收据影本或证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实际发生金额为限。
4. 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申报扶养5岁以下(即2009年(含该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5. 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
报税时,大家可依税法规定,计算平时收集的单据是否优於标准扣除额,选择较有利的方式申报,并检视家中是否有适用特别扣除额的状况。而为方便民众报税及核对所得扣除额,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已汇整2015年度劳保、国保、农保及公立医院的个人缴费资料,报税人透过网路申报时,系统将自动带出2015年度可扣抵总金额,不需另外检附缴纳资料,以减少临柜申办的等待时间,方便又快速。唯计算时,仍须留意是否有遗漏的单据,多一分检查,少一分负担。(资料来源: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卫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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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介绍财政部公告之「2015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各项扣除额及相关条件:
一、 免税额
每人全年85,000元;另,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年满70岁者,暨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70岁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标准扣除额
自79,000元调高为90,000元。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列举扣除额
1. 保险费: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含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军公教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农民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
2. 医药及生育费:年度中所发生的医药费或生育费都可以全额申报扣抵,包括挂号费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没有金额限制。不过,美容手术等不属於治疗性质的花费不能申报。
3. 捐赠费用:向合法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有关对国防、劳军、政府的捐献,及依《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出资赞助维护或修复古蹟、古蹟保存区内建筑物及历史建筑的赞助款,不受金额限制。另依《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一户捐赠之扣除总额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其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4. 灾害损失:年度中因地震、台风、水灾或是火灾,造成房屋、汽车、机车、日常家电或家具等之损失,可依国税局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或依据有确实证明的实际损失认列扣除,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每一申报户以1屋为限,并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该项利息支出减去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後的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
6. 房屋租金支出: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额以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四、 特别扣除额
1.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额调高为128,000元。
2.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於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扣缴凭单格式代号为5A、71M者),合计全年不超过27万元者,得全数扣除。
3.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的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学费(须检附缴费收据影本或证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实际发生金额为限。
4. 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申报扶养5岁以下(即2009年(含该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者,不得扣除。
5. 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
报税时,大家可依税法规定,计算平时收集的单据是否优於标准扣除额,选择较有利的方式申报,并检视家中是否有适用特别扣除额的状况。而为方便民众报税及核对所得扣除额,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已汇整2015年度劳保、国保、农保及公立医院的个人缴费资料,报税人透过网路申报时,系统将自动带出2015年度可扣抵总金额,不需另外检附缴纳资料,以减少临柜申办的等待时间,方便又快速。唯计算时,仍须留意是否有遗漏的单据,多一分检查,少一分负担。(资料来源: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卫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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