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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投資農地蓋民宿是否可行?

遠東新世紀 / 陳冠豪
  阿旺為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最近聽說到郊外投資買農地蓋農舍,不但可作為假日休閒的去處,平日還可委託業者經營成民宿,賺取租金收入,退休後又可以養老,一舉數得。但阿旺不是農民,真的可以購買農地蓋民宿嗎?

一、 農地之承受資格:
  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政府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刪除農地承受人必須具備自耕農身分的規定,故一般自然人均可自由承受農地,但私法人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限制,無法承受耕地(即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二、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面積限制:
  在《農業發展條例》開放農地自由買賣的同時,亦將每宗耕地的最小分割面積由5公頃降為0.25公頃(約756坪),後續內政部頒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稱《農舍興建辦法》)時,乃於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因此,欲興建農舍,首先須在戶籍所在地取得至少0.25公頃的農業用地。
 
三、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限制:
  除了最小面積的限制之外,《農舍興建辦法》另就興建農舍的申請人資格、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高度、申請程序等事項訂有明確規範,其中,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人除須具有農民身分,並按取得農地時點不同,分別訂有以下條件:

(一)在2000年1月4日「後」取得農地者:
1.申請人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
2.除參加興建集村農舍之建築物外,申請人之農地與其戶籍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取得土地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
3.除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外,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如已領有建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照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為該農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地確實供農業使用,並未申請興建農舍,此外,農舍之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二)在2000年1月4日「前」取得農地者:
  其申請資格符合上述第4點及第5點規定者,可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農民身分認定:
  過去《農舍興建辦法》僅規定興建農舍的申請人須為農民,但對於農民的身分認定卻未規範,致有「非」農民藉機炒作農地及農舍價格。為加強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內政部於2015年9月4日增訂《農舍興建辦法》的3之1條,並限制只有三種民眾可以申請興建農舍──
(一)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也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
(二)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三)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此類民眾申請時,尚須檢附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佐證資料。
 
五、農舍受讓人資格限制(修法中,尚未通過
  現行《農業發展條例》針對農舍的移轉限制,只規定農舍興建後,須持有滿五年才可移轉給他人,對於農舍承受人並無特殊的資格限制,因此,不少投機客藉由變賣農舍給非農民,炒作農田中的民宿、別墅。為杜絕此情形,行政院於2015年9月3日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只有農民、從事農業生產超過一年,且沒有自用農舍者,才可購買農舍,但草案亦有例外條款,若是透過繼承、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贈與、法拍等三種途徑接收農舍者,則不限制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但若受贈與、透過法拍程序購買者的名下已有一棟農舍,則不能再擁有第二棟以上農舍。目前該修正草案已送交立法院審議,能否順利通過尚屬未知。

六、結論
  臺灣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因未能落實農地農用政策,造成農地細分、農舍價格炒作、甚至違法經營民宿等亂象,嚴重影響臺灣農業競爭力。政府眼見全球糧食危機日益嚴重、國際農產品價格持續飆漲,乃決定整頓農地政策,第一步先朝限縮農舍興建資格著手,並同時推動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的修法。不難想見未來對於農地的管制措施將會日趨嚴格,若非真心想要從事農業生產,建議還是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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