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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號 生活情报

被路「坑」了,找谁赔?

远东新世纪 / 林诗茵

  某日夜间大雨,天色昏暗不明,小捷骑乘重机不慎压过路面积水大坑洞,导致弹飞摔倒在地,身受重伤。关於这种「悲剧」时有耳闻,以往民众大多只能自认倒楣,但随着国人法律意识的提升,愈来愈多人选择争取国赔。究竟小捷能否向该路段之管理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申请时又需备齐哪些文件?本期「法律网」将为您详细解析。


请求国家赔偿之要件
  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因为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因为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设计、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害,因而制定国家赔偿法,民众如果觉得自身权利受到政府机关的侵害,就可以依国家赔偿法,请求政府机关赔偿。本案例中,小捷要求国家赔偿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
  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 1 项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公共设施之设置有欠缺」,是指公共设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设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为修护,导致该物发生瑕疵,且其设置或管理机关未及时采取足以防止危险损害发生之具体措施(注1)。

  国家赔偿责任是采无过失主义,只要该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并因此导致人民受损,不以管理或设置机关有过失为必要(注2)。本案例中,法定管理机关所管理之路段留有坑洞,未能及时修补,又未设置警告标志,足以影响行车安全,显然已不具备通常应有之状态及功能,因此有公共设施管理之欠缺。然而,公有公共设施之种类繁多,利用情形各不相同,关於通常应有之安全状态或功能,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应由法院在审理具体个案中形成其内容。因此,法院判断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是就各公有公共设施之目的、构造、用法、时间、地点、周围环境,以及其利用状况等事宜,综合考量判断後,各别为之,而非以公有公共设施能达到防止一切损害发生为判断基准(注3)。

(二)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
  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且该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欠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可求偿。而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的情况下,依客观观察,通常会发生损害者,即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例受害人小捷因为行经有坑洞的路面,导致行车不稳而自摔,足见小捷所受之重伤与该路面坑洞存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请求国家负赔偿责任。

请求对象、赔偿方法及消灭时效
(一)请求对象
  小捷请求国家赔偿时,须先找出谁是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例因公有公共设施管理有欠缺,所以该路段之法律所定管理机关应为赔偿义务机关。此外,法院实务判决认为,政府机关应於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危险标记、安全设施等之权责,不会因路权移交契约而解免,因此政府机关若委托他人进行道路挖掘等工程施作,不能藉由契约约定转嫁己责於他人,而规避政府机关应负之赔偿责任。

(二)赔偿方法
  国家赔偿原则上采金钱赔偿,而且除非国家赔偿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於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注4)。所以小捷可请求摔车事故所支出之医疗费用、看护费用、无法工作损失,以及精神慰抚金……等。

  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注5)曾发布新闻稿提醒民众,如因马路坑洞致跌倒受伤或因此发生车祸,要请求国家赔偿,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坑洞现场拍照存证。二、向警方报案,取得报案纪录证明。三、请交通警察绘制车祸现场图,并注明坑洞位置。四、检附受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如要请求无法工作期间的损失者,则应检附原来的薪资证明。五、其他足以证明因坑洞受伤的人证、物证的证据资料。

(三)消灭时效
  小捷应於自知有损害事实及国家赔偿责任之原因事实(注6)(即知悉损害是由於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时起二年内,先以「书面」向该路段之管理机关请求损害赔偿,由该机关与小捷协议。如该机关拒绝赔偿,或自小捷提出请求之日起超过30日不开始协议,或自开始协议之日起超过60日协议不成立时,小捷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注释
1. 参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004 号民事裁判要旨。
2. 参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2776 号判例要旨。
3. 参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国易字第2号民事判决、104年度上国易字第1号民事判决。
4. 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7条第1项,民法第193 条第1 项、第195 条第1 项。
5. 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於101年9月与诉愿审议委员会合并为台北市政府法务局。
6. 国家赔偿法第8条第1项、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 3 条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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