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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被路「坑」了,找誰賠?

遠東新世紀 / 林詩茵

  某日夜間大雨,天色昏暗不明,小捷騎乘重機不慎壓過路面積水大坑洞,導致彈飛摔倒在地,身受重傷。關於這種「悲劇」時有耳聞,以往民眾大多只能自認倒楣,但隨著國人法律意識的提升,愈來愈多人選擇爭取國賠。究竟小捷能否向該路段之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申請時又需備齊哪些文件?本期「法律網」將為您詳細解析。


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國家為了保障人民因為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或因為道路、橋樑等公共設施設計、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害,因而制定國家賠償法,民眾如果覺得自身權利受到政府機關的侵害,就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政府機關賠償。本案例中,小捷要求國家賠償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導致該物發生瑕疵,且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未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註1)。

  國家賠償責任是採無過失主義,只要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導致人民受損,不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註2)。本案例中,法定管理機關所管理之路段留有坑洞,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安全,顯然已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因此有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然而,公有公共設施之種類繁多,利用情形各不相同,關於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應由法院在審理具體個案中形成其內容。因此,法院判斷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是就各公有公共設施之目的、構造、用法、時間、地點、周圍環境,以及其利用狀況等事宜,綜合考量判斷後,各別為之,而非以公有公共設施能達到防止一切損害發生為判斷基準(註3)。

(二)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且該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求償。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情況下,依客觀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為有因果關係。本案例受害人小捷因為行經有坑洞的路面,導致行車不穩而自摔,足見小捷所受之重傷與該路面坑洞存有因果關係,因此可以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

請求對象、賠償方法及消滅時效
(一)請求對象
  小捷請求國家賠償時,須先找出誰是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例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所以該路段之法律所定管理機關應為賠償義務機關。此外,法院實務判決認為,政府機關應於路段設置警示標誌、危險標記、安全設施等之權責,不會因路權移交契約而解免,因此政府機關若委託他人進行道路挖掘等工程施作,不能藉由契約約定轉嫁己責於他人,而規避政府機關應負之賠償責任。

(二)賠償方法
  國家賠償原則上採金錢賠償,而且除非國家賠償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註4)。所以小捷可請求摔車事故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無法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註5)曾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如因馬路坑洞致跌倒受傷或因此發生車禍,要請求國家賠償,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坑洞現場拍照存證。二、向警方報案,取得報案紀錄證明。三、請交通警察繪製車禍現場圖,並註明坑洞位置。四、檢附受傷的醫院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如要請求無法工作期間的損失者,則應檢附原來的薪資證明。五、其他足以證明因坑洞受傷的人證、物證的證據資料。

(三)消滅時效
  小捷應於自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註6)(即知悉損害是由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時起二年內,先以「書面」向該路段之管理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由該機關與小捷協議。如該機關拒絕賠償,或自小捷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日協議不成立時,小捷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註釋
1. 參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判要旨。
2. 參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2776 號判例要旨。
3. 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4. 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7條第1項,民法第193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
5.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於101年9月與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為台北市政府法務局。
6.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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