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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1月號 生活情报

谈职场性骚扰──实例篇

/ 远东纺织.陈文山
  被告为○○法院资深通译,原告则为民庭书记官,根据原告陈述,被告平日言行粗鄙,且藉其资深并与某主管关系良好,常随意口出秽言,虽经原告好言相劝,反被多次辱骂。原告曾向上级报告,但被告却变本加厉,让原告更为难堪。   民国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下午,被告又在该院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民事科通译室,辱骂原告「开黄腔又怎样,不黄你会生子?」,甫生产後之原告深觉受辱,乃向台北地院提起刑事告诉,经检查官提起公诉後,由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决被告妨害名誉(公然侮辱)罪名成立,判处罚金一千元,缓刑二年在案。   原告认为被告之侵害行为使其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且事发迄今,被告态度依旧恶劣,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法第一八四条第一项前段及第一九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被告给付新台币六十万元之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所提出之起诉书及刑事判决书所载相符,自堪信为真实。至於被告所提之抗辩,法院亦以经调卷审核起诉书及判决书之卷宗无误为由,驳回其诉求。   其次,法院又以在前述起诉书及判决书中,相关证人均曾明确指证被告当天确曾对原告做出「开黄腔」之语,以同事并无设词构陷被告为由,认为此阶段之证词较为可采。至於被告所提赖姓同仁及其他通译曾在刑案审理期间做证其未有此举之主张,均未为法院接受,认为这些人或系因时间经过而记忆模糊,或系受人情之困,而不愿得罪被告。   再者,法院又根据证人於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此案之证述,证明被告确是在当日下午四点多,於原告代理开庭後对其做出前述侮辱之言词,故被告所称原告当天根本不在场之陈述,亦属不负积极举证之责任。此外,由於多位证人亦曾证明两造当事人当天下午已先有口角争吵,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当时与原告存有心结,做出前述言语时,自有其故意存在,从而,被告所称仅系转述见闻,并无侵权之辩词,亦未为法院接受。   法院在综合考量两造之身分地位等情形後,认为「已达到贬损原告之名誉,对原告人格在社会评价自有贬损。」而判定被告确有妨害原告名誉之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二十万元。   嗣後,被告针对台北地方法院此项判决提起上诉,而原告则提起附带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之判决及理由,与地方法院之见解并无太大差异,惟审酌双方之经济情况後,认为原审判决之损害赔偿金额,已占上诉人全年所得三分之一左右,故认为以赔偿十万元为正当。   本件属一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事件,所幸本案审理法官能详加调查,且对证人所做证词之可靠性多方推敲,并核阅相关案件之卷宗,驳回被告前述所提诸项抗辩,做出有利被害人之判决,在证据认定上堪称相当尽责。   最後,本案判决评估被告侮辱性言词对原告所造成之损害,认为某些言词在本质上虽不完全具性意涵,但对特定性别却会造成屈辱贬损之结果,即应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与目前欧美先进国家之见解颇相吻合,此判决对我国目前仍属以男性为主导之社会,以及工作场所普遍存有两性权力不对等现象,实有暮鼓晨钟之效。(本文内容摘录自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宣导资料「工作场所之性骚扰意义为何」一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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