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1月號 生活情报
散布网路谣言 有法可罚!
/ 远东纺织法制室提供
根据ETTODAY东森新闻报「网路追追追」单元的报导,在成千上百的网路谣言中,「指控不义」的信件是最热门的一个类别(注2)。大家只要看到「我控诉」、「黑店、传给他倒」等文字出现於信件标题或内文,就像被制约了一般不自禁的按下转寄键,殊不知这小小的转寄动作,可能就惹上了刑事官司。兹就利用电子邮件传递不实言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析述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规定「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同条第三项规定「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设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另刑法第三百十三条规定「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网路世界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上述适用於实体世界之刑法规定同样在虚拟空间中具有规范效力。因此,在利用电子邮件时,只要有「指摘」或「传述」不实言论的行为存在,并有意图散布於众的「故意」时,就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诽谤罪或三百十三条妨害信用罪的要件。
社会秩序维护法中亦有一条专为爱散播谣言者所量身订做的条款,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网路的快速与便捷使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讯息成为现代人极重要的沟通及交流管道。然而,许多人也在宣称「没有恶意」或「听某某人说」的情况下,做出许多戕害他人名誉或信用的行为。像是传递类似「某餐厅是黑店,千万别去消费」、「某人是色狼」等讯息,就是常见的例子。电子邮件使用者在收到这类信件时,如无法进行查证时,切勿任意转寄,以免误触法网。(本文摘自远东纺织法制室电子法令通报91年第10期,本通报内容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转载或引用)
1.相关新闻详见
http://www.ettoday.com/2002/10/29/519-1369378.htm
2.详见http://www.ettoday.com/2002/10/29/873-13694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