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4月號 生活情报
谈新旧劳工退休制度
/ 远纺人资处.吕佳倩
现行劳动基准法之劳工退休制度因劳工必须符合「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满15年且年满55岁」或「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25年以上」之条件,才能向公司请领退休金;但是在未符合上述要件前,劳工并无任何请领退休金的权利。
而「劳工退休金条例」为「劳动基准法」有关退休金制度之特别法,「劳动基准法」并未修正或废止,只是针对退休金之事项另行以法律规范之;新制施行後,亦无法律追溯适用之问题。未来若劳工选择适用旧制,则仍应依「劳动基准法」之相关规定办理;若劳工选择适用新制或於新制施行後离职再就业者,除关於退休金之规定优先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外,「劳动基准法」的其他规定仍属有效法律,且劳工可以保留在同一事业单位之旧制工作年资,於符合旧制退休或资遣要件时请领相关给付。
1.新制施行前已适用旧制者,於新制施行後,可选择继续适用
旧制。但於离职後再受雇时,应适用新制,不得再选择旧制
。
2.雇主应自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间内,就新制与旧制
之选择适用,以书面徵询劳工,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後,於一
定期间届满後未作选择者,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继续适用旧制
。
3.新制施行後才受雇者,应一律适用新制,不得选择旧制,无
须进行前项徵询程序。
1.选择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继续适用旧制者,於五年内仍得可选
择新制。
2.新制施行後即选择新制者,或新制施行後,先选择适用旧制
,於五年内再变更选择新制者,不得再变更选择旧制。
1.新制施行前已适用旧制者,於新制施行後,选择适用新制者
,应於新制施行後十五日内向劳保局申报办理提缴手续。
2.新制施行前已适用旧制者,於新制施行後五年内再变更选择
新制者,应於选择适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保局申报办理提
缴手续。
3.新制施行後新成立之事业单位,应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劳保局申报办理提缴手续。
1.新制施行後劳工原适用旧制年资应予保留。
2.旧制保留年资於未来依劳动基法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各该
条文(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规定者除外)终止劳动契约时,
应以契约终止时之平均工资,发给该保留年资之资遣费或退
休金。
3.旧制保留年资亦得於劳动契约存续期间由劳雇双方约定以不
低於劳动基准法规定之退休金给与标准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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