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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談新舊勞工退休制度

/ 遠紡人資處.呂佳倩
  現行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制度因勞工必須符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之條件,才能向公司請領退休金;但是在未符合上述要件前,勞工並無任何請領退休金的權利。   而「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制度之特別法,「勞動基準法」並未修正或廢止,只是針對退休金之事項另行以法律規範之;新制施行後,亦無法律追溯適用之問題。未來若勞工選擇適用舊制,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若勞工選擇適用新制或於新制施行後離職再就業者,除關於退休金之規定優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外,「勞動基準法」的其他規定仍屬有效法律,且勞工可以保留在同一事業單位之舊制工作年資,於符合舊制退休或資遣要件時請領相關給付。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    舊制。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不得再選擇舊制    。   2.雇主應自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新制與舊制    之選擇適用,以書面徵詢勞工,雇主發出書面通知後,於一    定期間屆滿後未作選擇者,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舊制    。   3.新制施行後才受僱者,應一律適用新制,不得選擇舊制,無    須進行前項徵詢程序。   1.選擇自新制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舊制者,於五年內仍得可選    擇新制。   2.新制施行後即選擇新制者,或新制施行後,先選擇適用舊制    ,於五年內再變更選擇新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   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者    ,應於新制施行後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2.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者,於新制施行後五年內再變更選擇    新制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申報辦理提    繳手續。   3.新制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勞保局申報辦理提繳手續。   1.新制施行後勞工原適用舊制年資應予保留。   2.舊制保留年資於未來依勞動基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該    條文(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者除外)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發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    休金。   3.舊制保留年資亦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    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給與標準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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