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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號 生活情报

买受赃物应负之法律责任

/ 远纺法制室
  小兰因为工作需要,在二手车行以市价五折的价钱买了一辆二手车,某天路检时,警察发现该车为赃车并予以扣押,试问小兰有无民、刑事责任?   一、所谓赃物,系指他人因触犯侵害财产法益之罪(如窃盗、     抢夺、强盗、侵占、诈欺、背信等罪)所得之物。赃物包     括动产及不动产,并以现实财物为限,财产上之利益则不     属之。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收受赃物者,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搬运、寄     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     物论。」因此,如将偷取之金饰熔化成金条,或将诈骗所     得之皮包换成手机,则金条及手机亦属於赃物。   二、刑法明文处罚有关赃物之犯罪行为有。     1.「搬运赃物」,指搬运移送,将赃物移离原所在地。     2.「寄藏赃物」,指受托寄存并为藏匿之行为。     3.「故买赃物」,指故意以有偿行为(如买卖、互易),      取得赃物之所有权。     4.「牙保赃物」,指居间介绍买卖赃物或为其他交易之媒      介。     5.「收受赃物」,泛指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以外之无      偿取得或持有赃物之行为,例如受赠赃物或明知为赃物      仍取回持有使用等情形(注1)。   三、我国民法分别於第八百零一条及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动产     所有权之善意取得(注2),即纵使让与人本身并无所有     权或无让与之权利,善意受让之占有人仍受法律之保护,     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惟民法於第九百四十九条设有例外     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     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以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     物。」因此,纵然占有人系因善意受让之规定取得占有物     ,但若该物为盗赃或遗失物,被害人或遗失人仍得向盗赃     或遗失物的现在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则原善意受让人     取得之所有权,因被害人或遗失人回复请求权的行使,而     归於消灭。   四、不过,若盗赃或遗失物系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注3)     ,或由贩卖与其物同种之物之商人,以善意买得者,被害     人或遗失人须支付善意占有人买受其物时所支出之价金後     ,始得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以内,请求善意占有人返     还其物(民法第九百五十条)。又为促进金钱及无记名证     券之流通,维护交易安全,民法特别於第九百五十一条规     定,「盗赃或遗失物,如系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得向其     善意占有人请求回复。」   本案小兰有无民、刑事责任,首应探究小兰是否知道该二手车为赃物,即小兰是否系善意(注4)购买取得。若:   1.小兰系善意取得:因小兰系以市价五成的价格从车行购得该    二手车,并非以无偿行为取得,因此,小兰并未触犯收受赃    物罪及故买赃物罪。但被害人自被盗之时起二年内,得支付    小兰购车之同等价金後,请求小兰返还车辆。   2.若小兰明知该二手车为赃车,仍决意向二手车行购买,则购    成故买赃物罪。又因小兰非属善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之相    关规定(即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条至第九百五十一条),被害    人得向小兰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注5)、占有保护请求    权(注6),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注7、注8)。   注1:参阅「刑法各论罪(上册)」,增订四版第519页~531     页,林山田着。   注2:民法第801条「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於占有规     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     得其所有权。」民法第948条「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     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物权之占有者,纵     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注3:参阅「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第161页,王泽监着。公共     市场系指公开交易之场所,包括公营市场、百货公司、超     市、一般商店、市集、摊贩等。   注4:参阅「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第138页,王泽监着。「『     善意』为法律概念,具体案例如何认定,则为事实问题,     必须斟酌当事人、标的物价值及推销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购买汽车之人,应查看行车执照相关资料,不能迳     以『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主张得善意取得其所     有权。」   注5: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对於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     得请求返还之。对於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     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注6:民法第962条「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夺者,得请求返还其     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     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其妨害。」   注7:「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民法学说与判     例研究第二册,第225页~238页,王泽监着。   注8:参阅「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第111页~173页,王泽监     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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