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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買受贓物應負之法律責任

/ 遠紡法制室
  小蘭因為工作需要,在二手車行以市價五折的價錢買了一輛二手車,某天路檢時,警察發現該車為贓車並予以扣押,試問小蘭有無民、刑事責任?   一、所謂贓物,係指他人因觸犯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如竊盜、     搶奪、強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所得之物。贓物包     括動產及不動產,並以現實財物為限,財產上之利益則不     屬之。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     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     物論。」因此,如將偷取之金飾熔化成金條,或將詐騙所     得之皮包換成手機,則金條及手機亦屬於贓物。   二、刑法明文處罰有關贓物之犯罪行為有。     1.「搬運贓物」,指搬運移送,將贓物移離原所在地。     2.「寄藏贓物」,指受託寄存並為藏匿之行為。     3.「故買贓物」,指故意以有償行為(如買賣、互易),      取得贓物之所有權。     4.「牙保贓物」,指居間介紹買賣贓物或為其他交易之媒      介。     5.「收受贓物」,泛指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以外之無      償取得或持有贓物之行為,例如受贈贓物或明知為贓物      仍取回持有使用等情形(註1)。   三、我國民法分別於第八百零一條及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動產     所有權之善意取得(註2),即縱使讓與人本身並無所有     權或無讓與之權利,善意受讓之占有人仍受法律之保護,     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惟民法於第九百四十九條設有例外     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     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     物。」因此,縱然占有人係因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占有物     ,但若該物為盜贓或遺失物,被害人或遺失人仍得向盜贓     或遺失物的現在占有人,請求返還其物,則原善意受讓人     取得之所有權,因被害人或遺失人回復請求權的行使,而     歸於消滅。   四、不過,若盜贓或遺失物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註3)     ,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被害     人或遺失人須支付善意占有人買受其物時所支出之價金後     ,始得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請求善意占有人返     還其物(民法第九百五十條)。又為促進金錢及無記名證     券之流通,維護交易安全,民法特別於第九百五十一條規     定,「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     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本案小蘭有無民、刑事責任,首應探究小蘭是否知道該二手車為贓物,即小蘭是否係善意(註4)購買取得。若:   1.小蘭係善意取得:因小蘭係以市價五成的價格從車行購得該    二手車,並非以無償行為取得,因此,小蘭並未觸犯收受贓    物罪及故買贓物罪。但被害人自被盜之時起二年內,得支付    小蘭購車之同等價金後,請求小蘭返還車輛。   2.若小蘭明知該二手車為贓車,仍決意向二手車行購買,則購    成故買贓物罪。又因小蘭非屬善意,不能適用善意取得之相    關規定(即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至第九百五十一條),被害    人得向小蘭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註5)、占有保護請求    權(註6),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註7、註8)。   註1:參閱「刑法各論罪(上冊)」,增訂四版第519頁~531     頁,林山田著。   註2: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     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     得其所有權。」民法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     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物權之占有者,縱     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註3:參閱「民法物權第二冊占有」第161頁,王澤鑑著。公共     市場係指公開交易之場所,包括公營市場、百貨公司、超     市、一般商店、市集、攤販等。   註4:參閱「民法物權第二冊占有」第138頁,王澤鑑著。「『     善意』為法律概念,具體案例如何認定,則為事實問題,     必須斟酌當事人、標的物價值及推銷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     。例如購買汽車之人,應查看行車執照相關資料,不能逕     以『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而主張得善意取得其所     有權。」   註5: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     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     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註6:民法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     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     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註7:「盜贓之牙保、故買與共同侵權行為」,民法學說與判     例研究第二冊,第225頁~238頁,王澤鑑著。   註8:參閱「民法物權第二冊-占有」第111頁~173頁,王澤鑑     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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