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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號 生活情报

调往外地工作可否构成合同情势变更?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宋辉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5日,小王在A地一家健身机构消费人民币2400元,办理一张健身年卡,双方书面约定该健身年卡的会员服务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3年3月27日,小王任职的公司以书面通知小王自2013年5月1日调动到B地公司工作。因即将离开A地,小王到健身机构要求退卡,遭健身机构拒绝;小王又提出将会员资格转让给朋友,但再次遭到拒绝。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健身机构退还会员年费人民币2400元。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小王与健身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尚无法预见自己的工作地点将发生变动,且小王到福州工作後,健身服务合同即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强行履行服务合同显然对小王不公,法院因此同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健身机构退还部分会员年费人民币2100元」的调解协议。


三、案件争议焦点及情势变更原则的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能否解除?以何依据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後,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於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於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此外,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轻微、平缓的变化,则不能适用该原则。情势变更大致可分为两类:

1.  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例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大幅的货币贬值……等,至於普通的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的一般波动、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均属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於情势变更范畴。
2.  能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势变动例如政府经济政策变动、目前全国各地限购令的出台,以及本案所述调往外地工作的情况……等。

  同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情势发生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的举证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若是以己方遭受不利後果为由提出主张,并且解除合同将为对方造成损失,则应当向对方作出适当补偿;但如果是以对方因情势变更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主张,且情势变更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无须作出赔偿。

  根据上述分析,法制室建议关系企业或同仁若考虑采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应事先做好全面评估,确定自身遭遇之情况是否属於情势变更原则的范畴,并做好情势发生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的相关取证工作,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来源:福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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