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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號 生活情報

調往外地工作可否構成合同情勢變更?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宋輝
一、案情簡介
  2013年3月25日,小王在A地一家健身機構消費人民幣2400元,辦理一張健身年卡,雙方書面約定該健身年卡的會員服務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3年3月27日,小王任職的公司以書面通知小王自2013年5月1日調動到B地公司工作。因即將離開A地,小王到健身機構要求退卡,遭健身機構拒絕;小王又提出將會員資格轉讓給朋友,但再次遭到拒絕。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並要求健身機構退還會員年費人民幣2400元。

二、法院判決
  本案中,小王與健身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時,尚無法預見自己的工作地點將發生變動,且小王到福州工作後,健身服務合同即喪失了繼續履行的基礎,強行履行服務合同顯然對小王不公,法院因此同意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

  經主審法官調解,雙方達成「解除合同,健身機構退還部分會員年費人民幣2100元」的調解協議。


三、案件爭議焦點及情勢變更原則的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服務合同能否解除?以何依據解除?

  「情勢變更原則」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此外,客觀情勢的變化時刻存在,必須有重大的異常變動,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才可考慮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一般、輕微、平緩的變化,則不能適用該原則。情勢變更大致可分為兩類:

1.  等價關係的嚴重破壞例如嚴重的通貨膨脹、原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大幅的貨幣貶值……等,至於普通的貨幣貶值、原材料價格的一般波動、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均屬正常的商業風險,不屬於情勢變更範疇。
2.  能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勢變動例如政府經濟政策變動、目前全國各地限購令的出臺,以及本案所述調往外地工作的情況……等。

  同時,為避免當事人濫用情勢變更原則,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情勢發生變更致使合同基礎喪失或繼續履行合同將顯失公平的舉證責任。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而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若是以己方遭受不利後果為由提出主張,並且解除合同將為對方造成損失,則應當向對方作出適當補償;但如果是以對方因情勢變更而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為由提出主張,且情勢變更未給對方造成損失,則無須作出賠償。

  根據上述分析,法制室建議關係企業或同仁若考慮採用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應事先做好全面評估,確定自身遭遇之情況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原則的範疇,並做好情勢發生變更致使合同基礎喪失或繼續履行合同將顯失公平的相關取證工作,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來源:福建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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