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nglish version is AI translated.

Continue
本期索引

2015年07月號 生活情报

《司法解释》新规定 人民权益有保障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法制室 / 寇博阳
  近期最高法院发布了《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涉及立案登记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个方面的内容,要求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

  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首次修改,《司法解释》总计26条,已於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及立法精神,可透过以下几个方面窥知一二。

一、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民告官法院须接诉状七日须确定能否立案
  行政诉讼一般被称为「民告官」,而「民告官」案件也是三大诉讼中,最难立案的案件。对此新法规定「登记立案」,若事後发现不属於立案范围者,则裁定不予立案,以解决当前该立案不立案、该出裁定不出裁定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者,应当场登记立案;若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在接收起诉状後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若是起诉状内容或材料欠缺,法院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应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者,则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者,可以提起上诉。不仅如此,新法还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案例,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者,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这些规定从技术上将漏洞都补上了。

  据悉,2015年5月4日当天,全国各级法院行政一审共登记立案2000多件,与上月日均立案数相比增加约一倍。过去立案绝大部份是实体审查,未来法院立案主要将针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如此一来,将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却能提升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二、关於红头文件的效力:百姓可要求法院审查红头文件认定是否合法
  所谓「规范性档」,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注:中央文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会依照「红头文件」来履职。根据《司法解释》,公民法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档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要在一审开庭前提出,若有正当理由者,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司法解释》指出,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档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是否合法;另外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副本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李广宇副庭长指出,因「红头文件」大量存在,且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覆适用,往往涉及层面广、持续的效力也非常久。若是违法,所带来的损害将远大於一个行政行为。现实生活中,公众对一些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多有诟病,例如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收费规定等,即是对公众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三、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明订「一把手」,即正副职均可出庭应诉
  通常将「行政机关负责人」称为「一把手」。《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新制度,制订两项规定:一是明订行政机关负责人需为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民告官」不能「不见官」,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确立的制度。而就行政机关必须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来看,要求每一个案件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甚至由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实中难以完全做到。因此在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副职出庭也能保证制度落实。毕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利於解决纠纷,并避免「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打消百姓的不平等感。李广宇副庭长表示:「有的原告到法庭看到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当场就提出撤诉,认为县长都亲自来了,自己的气也消了,本来就是为了争一口气」。

  《司法解释》实施後,多地首次出现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据报导,2015年5月6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青岛市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被告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相军局长出庭应诉,案由为胶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获群众举报,与青岛市安监局执法大队一同至某公司内执法,认为原告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司法解释》其他修改内容还包括: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例、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案例、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并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及可以口头起诉等新规定。



******************************************
回上一页  回单元索引
留言(0)

你可能会喜欢的Recommend

活动分享Ev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