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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號 生活情报

解析「支付命令」

远东新世纪法制室 / 陈冠豪
【案例说明】
  李四收到法院寄来的诉讼文书,打开一看,是一纸支付命令,内容记载李四应向债权人张三给付新台币(以下同)500万元之债务,但李四压根就不认识张三,也从未向别人借过500万元,此时李四应该如何处理收到的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之介绍
  关於给付金钱(如10万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莱米100公斤)或有价证券(如亚泥每股面额10元普通股1,000股)等一定数量债权之案件,因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单纯,如果仅能透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返还,实在过於耗费债权人的时间、劳力、费用,以及司法资源。为此,民事诉讼法订有督促程序,此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声请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可参考法院书状范例),命债务人给付债务及赔偿督促程序费用,若债务人没有在支付命令送达後20日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命令就会确定,此时债权人可凭该支付命令及法院核发之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作为执行名义,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之财产。以这种方式取得执行名义,不但快速、简便,也节省费用(声请费用仅1,000元),因此成为实务上常见的追偿方式。

  支付命令虽然有程序简便(不须开庭)之优点,但由於法院过去对於支付命令之审查流程不够周延,且欠缺事後救济程序(依旧法规定,仅能提起再审之诉救济),对於债务人权益保障明显不足,因此实务上产生不少争议案件,甚至有不肖诈骗集团持伪造假债权文件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再趁部分民众因疏忽或未谙法令逾期未提出异议,趁机取得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并进而执行其名下财产,例如扣薪、法拍等,导致无辜民众权益受损。

  有监於此,民事诉讼法於2015年6月15日进行修正,并要求债权人应释明其债权,否则法院即应驳回声请。另删除旧法赋予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相同效力之规定,修法後,支付命令仅可作为执行名义,已无与确定判决相同之效力,故债务人对於已确定之支付命令不服者,除了可在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时,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还能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以兹救济。法院亦可依债务人声请,允许其提供相当并确实之担保後,停止强制执行。

二、收到支付命令之处理
  依民事诉讼法第516条规定,债务人对於支付命令之部分或全部,可於送达後20日内,不附理由向发命令之法院提出异议。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後,建议应先确认其所载内容是否正确,如有不实之处,则应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状内不必陈述任何理由,只要向法院提出不同意支付的意思即可。又债务人对於支付命令提出异议後,支付命令在异议的范围内失其效力,并以债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届时将进入法院诉讼或调解程序。

  如果未在前述20日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命令即告确定,法院会依法核发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予债权人,届时债权人可据此声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财产。惟依新法规定,支付命令仅得作为执行名义,并非与确定判决具有同样效力,因此,纵使支付命令已确定,债务人仍可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或在执行程序中,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此外,为避免名下财产继续被强制执行,债务人亦可依民事诉讼法第521条第3项规定,向法院声请,於提供相当并确实之担保後,停止强制执行程序。

三、留意是否遭「寄存送达」支付命令
  除前述假债权之情形外,实务上,支付命令引起最多争议的,还有「寄存送达」之问题。所谓「寄存送达」,依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系指法院诉讼文书不能於当事人的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等送达给当事人本人或交付给其有辨别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时,得将文书寄存於送达地的自治或警察机关(一般是当地派出所),同时制作送达通知书两份,一份黏贴於应受送达人的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的门首,另一份置於该送达处所的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并自寄存之日起,经10日发生送达的效力。

  目前司法实务上,准许以「寄存送达」之方式送达支付命令,而按「寄存送达」效力之规定,即便受送达人未前往寄存处所领取支付命令,自法院寄存之日起算第11天,仍会开始计算支付命令之20日异议期限,举例来说,如果法院在7月1日开始寄存,则7月12日送达生效,并开始起算支付命令异议期间,因此债务人必须在8月1日前(即20日内)提出异议,否则支付命令就会确定。故若发现家里的信箱或门口贴有法院的送达通知书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处所领取,如果不是经常居住在户籍地的民众,亦要请邻居留意住家门口或信箱是否黏有法院寄存送达通知书(粉红色),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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