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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號 生活情報

解析「支付命令」

遠東新世紀法制室 / 陳冠豪
【案例說明】
  李四收到法院寄來的訴訟文書,打開一看,是一紙支付命令,內容記載李四應向債權人張三給付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之債務,但李四壓根就不認識張三,也從未向別人借過500萬元,此時李四應該如何處理收到的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之介紹
  關於給付金錢(如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亞泥每股面額10元普通股1,000股)等一定數量債權之案件,因為債權債務關係相對單純,如果僅能透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返還,實在過於耗費債權人的時間、勞力、費用,以及司法資源。為此,民事訴訟法訂有督促程序,此類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可參考法院書狀範例),命債務人給付債務及賠償督促程序費用,若債務人沒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此時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以這種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不但快速、簡便,也節省費用(聲請費用僅1,000元),因此成為實務上常見的追償方式。

  支付命令雖然有程序簡便(不須開庭)之優點,但由於法院過去對於支付命令之審查流程不夠周延,且欠缺事後救濟程序(依舊法規定,僅能提起再審之訴救濟),對於債務人權益保障明顯不足,因此實務上產生不少爭議案件,甚至有不肖詐騙集團持偽造假債權文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再趁部分民眾因疏忽或未諳法令逾期未提出異議,趁機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進而執行其名下財產,例如扣薪、法拍等,導致無辜民眾權益受損。

  有鑑於此,民事訴訟法於2015年6月15日進行修正,並要求債權人應釋明其債權,否則法院即應駁回聲請。另刪除舊法賦予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之規定,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可作為執行名義,已無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故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不服者,除了可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還能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茲救濟。法院亦可依債務人聲請,允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二、收到支付命令之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部分或全部,可於送達後20日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後,建議應先確認其所載內容是否正確,如有不實之處,則應依法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狀內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向法院提出不同意支付的意思即可。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在異議的範圍內失其效力,並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屆時將進入法院訴訟或調解程序。

  如果未在前述20日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即告確定,法院會依法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屆時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財產。惟依新法規定,支付命令僅得作為執行名義,並非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因此,縱使支付命令已確定,債務人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在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此外,為避免名下財產繼續被強制執行,債務人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於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留意是否遭「寄存送達」支付命令
  除前述假債權之情形外,實務上,支付命令引起最多爭議的,還有「寄存送達」之問題。所謂「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係指法院訴訟文書不能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等送達給當事人本人或交付給其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一般是當地派出所),同時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的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的效力。

  目前司法實務上,准許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支付命令,而按「寄存送達」效力之規定,即便受送達人未前往寄存處所領取支付命令,自法院寄存之日起算第11天,仍會開始計算支付命令之20日異議期限,舉例來說,如果法院在7月1日開始寄存,則7月12日送達生效,並開始起算支付命令異議期間,因此債務人必須在8月1日前(即20日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故若發現家裡的信箱或門口貼有法院的送達通知書時,應立即前往指定處所領取,如果不是經常居住在戶籍地的民眾,亦要請鄰居留意住家門口或信箱是否黏有法院寄存送達通知書(粉紅色),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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