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號 生活情报
劳保照顾受灾劳工 给付请领有保障
远东新世纪 / 林琪萍
台湾近年来天灾频传,为照顾受灾民众,劳动部配合「灾害防救法」的修正,在2016年8月8日订定「灾区受灾劳工保险与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支应及伤病给付办法」,落实有关劳工朋友的保障,施行日期与灾害防救法同步回溯至2015年8月6日。
适用对象
此办法主要是为了减轻受灾被保险人之经济负担,因此,灾区受灾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被保险人(以下简称受灾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灾害发生的当月一日起计算,六个月期间内应负担之保险费,由中央政府支应:
1. 死亡或失踪,符合政府核发死亡或失踪救助金标准。
2. 领取政府核发重伤救助金。
3. 符合领取政府核发安迁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灾救助金标准之人口。
4. 领取政府核发农田、渔塭、渔船(筏)或舢舨受灾救助金。
保费减免由政府作业,不需受灾被保险人申请
为简化作业以方便民众,凡符合规定之受灾者名册,由灾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汇整送往劳保局统计後,直接通知投保单位退还被保险人溢缴之保险费。
受灾被保险人申请伤病给付不须住院治疗
受灾被保险人於灾区因天然灾害致伤病不能工作,可自治疗之日起,向劳保局请领伤病给付,且普通伤病给付门诊治疗即可请领,不受劳工保险条例须住院治疗始能请领等限制。本办法之伤病给付是由政府支应,给付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1. 普通事故伤病给付:按劳保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50%发给。
2. 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按劳保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70%发给。
前项平均月投保薪资之计算,按劳保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之当月起,前六个月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领满六个月伤病给付後,如同一伤病有继续治疗之必要时,则回归适用劳工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在此提醒民众,为免社会福利资源重复配置,请领本办法之伤病给付期间,不得与劳工保险伤病给付期间重叠;且被保险人於领取就业保险失业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或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期间,也不得重复请领,受灾被保险人申请时须注意此项规定。(资料来源:劳动部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