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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號 生活情報

勞保照顧受災勞工 給付請領有保障

遠東新世紀 / 林琪萍

  臺灣近年來天災頻傳,為照顧受災民眾,勞動部配合「災害防救法」的修正,在2016年8月8日訂定「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落實有關勞工朋友的保障,施行日期與災害防救法同步回溯至2015年8月6日。

適用對象
  此辦法主要是為了減輕受災被保險人之經濟負擔,因此,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災害發生的當月一日起計算,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1. 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2. 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 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人口。
4. 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保費減免由政府作業,不需受災被保險人申請
  為簡化作業以方便民眾,凡符合規定之受災者名冊,由災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送往勞保局統計後,直接通知投保單位退還被保險人溢繳之保險費。

受災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不須住院治療
  受災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可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且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不受勞工保險條例須住院治療始能請領等限制。本辦法之傷病給付是由政府支應,給付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1. 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2.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按勞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按勞保被保險人發生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領滿六個月傷病給付後,如同一傷病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時,則回歸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在此提醒民眾,為免社會福利資源重複配置,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期間,不得與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重疊;且被保險人於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期間,也不得重複請領,受災被保險人申請時須注意此項規定。資料來源:勞動部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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