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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所得稅法修正──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遠東新世紀 / 顏文亭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行政院於2017年10月12日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2018年2月7日公布修正,自2018年1月1日施行,希望藉由調整所得稅分配結構,減輕薪資所得、中低所得及育兒家庭稅負,增加可支用所得;也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的股利所得稅負,提高投資意願,帶動經濟發展。
  

減輕稅務負擔 促進公平合理
  本次所得稅法修正,主要包括以下調整:
1.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增幅達33%,約517萬戶受益。
2.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增幅56%,分別約542萬戶及62萬戶受益。
3.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2.5萬元提高為12萬元,增幅380%,約61萬戶受益,以鼓勵生育。
4.免納稅族群: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可免納所得稅。
5.綜所稅最高稅率降為40%:為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本次修法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之稅率級距,降回40%,希望能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期能建立公平合理的租稅環境,達到全民受惠的效果。

【知識小學堂】
  今年2月6日花蓮發生強震,造成多處樓房倒塌,也讓許多民眾再一次思考災害預防與降低災害損失的問題。天災無法預料,但如何將災害及後續的損失降到最低卻可以掌握,建議大家多了解政府對於災後損失的相關政策,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天災」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戰禍等不可抗力的災害,納稅人只要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相關照片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即可享有稅捐減免的權利。

1. 綜合所得稅減免
  經核定後,可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本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備註:綜所稅損失金額若低於15萬,可以書面方式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2. 遭遇天災事變可分期或延期繳稅
  納稅義務人如因天災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導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方式和適用標準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2個月,或分2~3期繳納。
  (二)稅捐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得延期1~3個月,或分2~6期繳納。
  (三)稅捐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者,得延期1~6個月,或分2~12期繳納。
  (四)稅捐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得延期1~12個月,或分2~24期繳納。
  (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12個月,或分2~36期繳納。

三、申請期限:
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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