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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號 生活情報

浦東法院勞動爭議糾紛經典案例解析(下)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袁桂媛

  上個月本專欄提供了五種不同類型的勞資糾紛,例如:搬遷補償糾紛、勞動關係認定模糊、勞動者虛報工作經歷、未確實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勞動者從事非本職工作的其他盈利活動……等常見的勞資問題,本期再以實際案例,解析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


【案例一】
  張某原為上海某物業管理公司的副總裁,有兩日因故未上班,並且提交了醫院出具的病假單,其後卻遭公司查知,張某於病假期間出境前往加拿大,公司因此以張某嚴重有違誠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作出解聘處份。張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則要求不予支付該賠償金。

  法院認為,張某在病假期間出境國外,且對出境國外與休病假未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釋,因此用人單位基於其違反誠信,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並無不妥。提醒勞動者,誠實信用是履行勞動合同中應遵循的原則之一,有違誠信者,用人單位可依規章制度合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案例二】
  楊某原是某管理公司的員工,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遭解聘或退回勞務派遣機構者,不適用公司的獎勵計畫。其後該公司以楊某虛假報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楊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楊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季度獎金和行為評定獎等,但公司認為,根據規章規定,楊某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乃提起訴訟。

  對此法院認為,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楊某存在虛假報銷的情況下,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顯然違法。在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以規章制度主張無需支付相應獎金的抗辯,則不能成立。

【案例三】
  張某於2012年4月進入某園林綠化工程公司工作,2014年5月發生工傷並鑒定為九級。李某、楊某為該公司股東,2016年1月,股東會通過決議,註銷該公司。同日,李某、楊某在註銷清算報告中,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願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繼續承擔責任。但在公司註銷後,張某向李某、楊某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未果,遂引發訴訟。

  法院認為,李某、楊某在註銷清算報告中承諾,若有未了的公司債務,願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繼續承擔責任,但該園林綠化工程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因此李某、楊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此可知,即使公司登記註銷,但為避免公司藉由清算、註銷等方式逃避法定責任,侵害員工正當合法權益,仍應由公司的承諾股東共同承擔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

【案例四】
  唐某經由某對外服務公司派遣至上海某資訊科技公司,擔任責任編輯,在公司經營的「某中文文學網」負責網路作者簽約、網路文學編輯、維護網路作者關係等工作。2012年7月,唐某與資訊科技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進入另一家網路公司任職總監,負責該公司與案外公司共同運營之「某網站」網路文學作品改編、傳播工作等。後上海某資訊科技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並得到支援。唐某對裁決不服,主張上海某資訊科技公司並非其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對其不具約束力,且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因此要求不予履行該競業限制協議。

  法院認為,唐某屬於公司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兩高一密」人員,因此唐某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定,合法有效。根據經營範圍,上海某網路公司與上海某資訊科技公司存在競爭關係,因此,唐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勞務派遣關係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定後,應對用工單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離職後的實際工作內容與用工單位經營內容存在競爭關係時,應認定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案例五】
  姚某在上海某企業管理諮詢公司擔任市場部經理,勞資雙方曾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者,應支付違約金50萬元。2015年11月勞動合同解除後,姚某進入上海某商貿公司工作,實際還為上海某網路科技公司運營的網站提供勞動。之後上海某企業管理諮詢公司提起仲裁,以姚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要求姚某支付違約金50萬元,仲裁裁決姚某支付違約金18萬元;但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仍要求姚某支付違約金50萬元。

  法院認為,姚某行為確實違反雙方簽訂的「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約定,應繼續履行該協議。同時,法院結合姚某違約行為程度、上海某企業管理諮詢公司支付姚某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以及姚某的工資等因素,酌情予以調整,判決姚某應向上海某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7萬元。

  此案例顯示,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雙方對此約定了違約金,一般應服從其約定。倘若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時,法院可結合勞動者違約的主觀惡意程度、實際違約事實、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勞動者違約的獲益情況(新單位的工資標準),以及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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