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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號 生活情报

浦东法院劳动争议纠纷经典案例解析(下)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袁桂媛

  上个月本专栏提供了五种不同类型的劳资纠纷,例如:搬迁补偿纠纷、劳动关系认定模糊、劳动者虚报工作经历、未确实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从事非本职工作的其他盈利活动……等常见的劳资问题,本期再以实际案例,解析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案例一】
  张某原为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副总裁,有两日因故未上班,并且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其後却遭公司查知,张某於病假期间出境前往加拿大,公司因此以张某严重有违诚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解聘处份。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则要求不予支付该赔偿金。

  法院认为,张某在病假期间出境国外,且对出境国外与休病假未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因此用人单位基於其违反诚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提醒劳动者,诚实信用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有违诚信者,用人单位可依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例二】
  杨某原是某管理公司的员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遭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者,不适用公司的奖励计画。其後该公司以杨某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季度奖金和行为评定奖等,但公司认为,根据规章规定,杨某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乃提起诉讼。

  对此法院认为,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下,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法。在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主张无需支付相应奖金的抗辩,则不能成立。

【案例三】
  张某於2012年4月进入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工作,2014年5月发生工伤并鉴定为九级。李某、杨某为该公司股东,2016年1月,股东会通过决议,注销该公司。同日,李某、杨某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但在公司注销後,张某向李某、杨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未果,遂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杨某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若有未了的公司债务,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但该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李某、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後果。由此可知,即使公司登记注销,但为避免公司藉由清算、注销等方式逃避法定责任,侵害员工正当合法权益,仍应由公司的承诺股东共同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四】
  唐某经由某对外服务公司派遣至上海某资讯科技公司,担任责任编辑,在公司经营的「某中文文学网」负责网路作者签约、网路文学编辑、维护网路作者关系等工作。2012年7月,唐某与资讯科技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後,进入另一家网路公司任职总监,负责该公司与案外公司共同运营之「某网站」网路文学作品改编、传播工作等。後上海某资讯科技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得到支援。唐某对裁决不服,主张上海某资讯科技公司并非其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不具约束力,且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要求不予履行该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认为,唐某属於公司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两高一密」人员,因此唐某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定,合法有效。根据经营范围,上海某网路公司与上海某资讯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定後,应对用工单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後的实际工作内容与用工单位经营内容存在竞争关系时,应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五】
  姚某在上海某企业管理谘询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劳资双方曾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者,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15年11月劳动合同解除後,姚某进入上海某商贸公司工作,实际还为上海某网路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提供劳动。之後上海某企业管理谘询公司提起仲裁,以姚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要求姚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仲裁裁决姚某支付违约金18万元;但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仍要求姚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认为,姚某行为确实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约定,应继续履行该协议。同时,法院结合姚某违约行为程度、上海某企业管理谘询公司支付姚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以及姚某的工资等因素,酌情予以调整,判决姚某应向上海某企业管理谘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万元。

  此案例显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对此约定了违约金,一般应服从其约定。倘若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可结合劳动者违约的主观恶意程度、实际违约事实、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违约的获益情况(新单位的工资标准),以及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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