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1月號 生活情報
散佈網路謠言 有法可罰!
/ 遠東紡織法制室提供
根據ETTODAY東森新聞報「網路追追追」單元的報導,在成千上百的網路謠言中,「指控不義」的信件是最熱門的一個類別(註2)。大家只要看到「我控訴」、「黑店、傳給他倒」等文字出現於信件標題或內文,就像被制約了一般不自禁的按下轉寄鍵,殊不知這小小的轉寄動作,可能就惹上了刑事官司。茲就利用電子郵件傳遞不實言論所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析述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刑法第三百十三條規定「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網路世界雖然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但上述適用於實體世界之刑法規定同樣在虛擬空間中具有規範效力。因此,在利用電子郵件時,只要有「指摘」或「傳述」不實言論的行為存在,並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故意」時,就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或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的要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亦有一條專為愛散播謠言者所量身訂做的條款,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網路的快速與便捷使得利用電子郵件傳遞訊息成為現代人極重要的溝通及交流管道。然而,許多人也在宣稱「沒有惡意」或「聽某某人說」的情況下,做出許多戕害他人名譽或信用的行為。像是傳遞類似「某餐廳是黑店,千萬別去消費」、「某人是色狼」等訊息,就是常見的例子。電子郵件使用者在收到這類信件時,如無法進行查證時,切勿任意轉寄,以免誤觸法網。(本文摘自遠東紡織法制室電子法令通報91年第10期,本通報內容未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或引用)
1.相關新聞詳見
http://www.ettoday.com/2002/10/29/519-1369378.htm
2.詳見http://www.ettoday.com/2002/10/29/873-13694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