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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號 生活情報

勞工防疫一起來 請假、補貼有保障

遠東新世紀 / 蔡佳伶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人民健康,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立法院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若期間屆滿,可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本期「法律網」將針對勞工相關條文說明。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發生至今,已有許多勞工接受隔離、檢疫,對工作造成不小的衝擊,尤其在請假的相關規定上,備感困擾。政府對此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的事業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構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事業單位給付員工依防疫隔離假規定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另外,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的薪資,亦同。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自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防疫補償的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相關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等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此外,因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等情形,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資料來源: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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