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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號 生活情报

劳工防疫一起来 请假、补贴有保障

远东新世纪 / 蔡佳伶

  为有效防治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维护人民健康,因应其对国内经济、社会之冲击,立法院三读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若期间届满,可经立法院同意延长,本期「法律网」将针对劳工相关条文说明。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发生至今,已有许多劳工接受隔离、检疫,对工作造成不小的冲击,尤其在请假的相关规定上,备感困扰。政府对此规定,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於隔离、检疫期间,其任职的事业单位应给予防疫隔离假,且不得视为旷职、强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亦不得扣发全勤奖金、解构或其他不利之处分。家属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者,亦同。

  事业单位给付员工依防疫隔离假规定请假期间的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的20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减除;另外,给付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指示而得请假期间的薪资,亦同。

  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及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的家属,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接受隔离者、检疫者未违反隔离或检疫相关规定,自接受隔离或检疫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期间,得申请「防疫补偿」。但有支领薪资或依其他法令规定性质相同的补助者,不得重复领取;防疫补偿的申请,自受隔离或检疫结束之日起,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相关防疫补偿发给之对象、资格条件、方式、金额、程序及其他相关等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此外,因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等情形,致影响其生计者,主管机关应依社会救助法及相关法令予以救助。(资料来源: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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