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解析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唐思雨
面對簽約後發生爭議,合同通常是最直接有力的依據和證據,但合同原件、傳真件,甚至與掃描件之間,是否有不同的效力?以下將解析相關的法律規定,提醒大家保障自身權益。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後,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法律證明力的一種。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會予以採信。
二、合同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一)、傳真件也是《合同法》中,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不同性質的傳真件會影響其法律效力:
- 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影本,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 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 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需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複印等手段進行改變偽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在一般情況下,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例如:證明特定的時間點上,此兩個傳真號碼確實曾有傳真來往的事實依據等。
(二)、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 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就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誌、傳真號碼等是否屬於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具體內容請見下文)來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 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適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若存在多份傳真件,則應審查各傳真件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若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則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 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庭調取。
三、合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為圖片,作為影本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很低,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於影本,僅憑此進行官司訴訟很難得到法院支持。雖然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因此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最大的區別。
四、法制室建議
(一)、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需妥善保留。
(二)、為確保合同簽訂與履約安全合規,應在合同條款確認、合同蓋章、合同歸檔完成後,再開展履約行為。借助可靠的電子合同平臺,進行電子化合同簽訂管理,可滿足內容不被篡改、數位化存檔等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能規避風險;唯電子化合同簽訂仍涉及電子章效力問題:
- 《電子簽名法》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具備與紙質合同線下簽字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簽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 中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三)、若在實務操作過程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或原件,只要是合同,一定要用公章,否則談不上證明力度。若是掃描件,最好以彩色掃描,但不論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四)、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路平臺,通過電子郵箱傳輸合同及合同履行確認等電子文本,並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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