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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號 生活情报

解析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唐思雨

  面对签约后发生争议,合同通常是最直接有力的依据和证据,但合同原件、传真件,甚至与扫描件之间,是否有不同的效力?以下将解析相关的法律规定,提醒大家保障自身权益。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法律证明力的一种。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会予以採信。

二、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一)、传真件也是《合同法》中,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不同性质的传真件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1. 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影本,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 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3. 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需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改变伪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在一般情况下,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例如:证明特定的时间点上,此两个传真号码确实曾有传真来往的事实依据等。

(二)、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1. 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就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具体内容请见下文)来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2. 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若存在多份传真件,则应审查各传真件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若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则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 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庭调取。

三、合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为图片,作为影本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很低,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影本,仅凭此进行官司诉讼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虽然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因此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四、法制室建议

(一)、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需妥善保留。

(二)、为确保合同签订与履约安全合规,应在合同条款确认、合同盖章、合同归档完成后,再开展履约行为。借助可靠的电子合同平台,进行电子化合同签订管理,可满足内容不被篡改、数位化存档等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能规避风险;唯电子化合同签订仍涉及电子章效力问题:

  1. 《电子签名法》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与纸质合同线下签字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电子签名制作资料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资料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资料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2. 中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档、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资料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资料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採用电子签名、资料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三)、若在实务操作过程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或原件,只要是合同,一定要用公章,否则谈不上证明力度。若是扫描件,最好以彩色扫描,但不论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四)、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路平台,通过电子邮箱传输合同及合同履行确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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