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nglish version is AI translated.

Continue
本期索引

2003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認識存證信函

/ 遠紡法制室提供
  按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此為丹丹之所以建議美美可以以存證信函進行催告後再終止租約之原因。惟值得注意的是: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需達二個月之租額(註1),始得終止租約。      所謂之催告,法無限制應以何種方式為之,口頭或書面均無不可,丹丹為何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以下針對存證信函予以析述:   一般人所稱的「存證信函」,其實乃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顧名思義可說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函件或書信。所謂「存證信函」,就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註2)。若要發出存證信函,除向郵局購買特定的存證信函用紙外,最重要的是,準備份數應按雙方當事人之人數再加上一份,放於郵局留存,此亦為郵局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
  按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准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我國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為證明出租人曾為催告,其「非對話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避免各說各話的情形,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存證信函寄達。一旦送達對方,無論對方如何狡辯,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證據,日後於訴訟上亦可作為一重要證據,故欲進行催告時,縱法無限制應以何種方式為之,為避免對方事後否認曾受催告,致生舉證之困擾,宜選擇以存證信函為之,杜絕日後之爭執。   存證信函除了備作證據外,同時亦有明確告知對方,表明寄件人嚴正立場之功能。美美如以存證信函進行催告,一方面可表明限期請求麗麗支付租金之立場,一方面又可避免麗麗事後否認而徒增未來訴訟上舉證之困難。所以認識存證信函與善用存證信函,生活上許多法律問題都可以得到妥善的解決。(本通報內容未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或引用)   1、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     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     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2、參照李永然律師著「存證信函之運用法律權益-不動產篇」,第十七頁,永     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五月初版。
回上一頁  回單元索引
留言(0)

你可能會喜歡的Recommend

活動分享Ev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