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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认识存证信函

/ 远纺法制室提供
  按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迟延者,出租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内不为支付,出租人得终止契约。」,此为丹丹之所以建议美美可以以存证信函进行催告後再终止租约之原因。惟值得注意的是: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需达二个月之租额(注1),始得终止租约。      所谓之催告,法无限制应以何种方式为之,口头或书面均无不可,丹丹为何建议以存证信函为之?以下针对存证信函予以析述:   一般人所称的「存证信函」,其实乃邮局存证信函的简称,顾名思义可说是一种具有保存证据效力的函件或书信。所谓「存证信函」,就是经过邮局来证明发信日及发信内容为何的一种证明函件(注2)。若要发出存证信函,除向邮局购买特定的存证信函用纸外,最重要的是,准备份数应按双方当事人之人数再加上一份,放於邮局留存,此亦为邮局存证信函最重要的功能。
  按支付租金之催告,属於意思通知之性质,其效力之发生准用民法关於意思表示之规定,我国民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规定:「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为证明出租人曾为催告,其「非对话意思表示」已到达对方,避免各说各话的情形,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存证信函寄达。一旦送达对方,无论对方如何狡辩,寄件人均已掌握有利证据,日後於诉讼上亦可作为一重要证据,故欲进行催告时,纵法无限制应以何种方式为之,为避免对方事後否认曾受催告,致生举证之困扰,宜选择以存证信函为之,杜绝日後之争执。   存证信函除了备作证据外,同时亦有明确告知对方,表明寄件人严正立场之功能。美美如以存证信函进行催告,一方面可表明限期请求丽丽支付租金之立场,一方面又可避免丽丽事後否认而徒增未来诉讼上举证之困难。所以认识存证信函与善用存证信函,生活上许多法律问题都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本通报内容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转载或引用)   1、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第二项:「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二个     月之租额,不得依前项之规定,终止契约。其租金约定於每期开始时支付     者,并应於迟延给付逾二个月时,始得终止契约。」   2、参照李永然律师着「存证信函之运用法律权益-不动产篇」,第十七页,永     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五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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