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nglish version is AI translated.

Continue
本期索引

2003年06月號 生活情報

談上、下班途中之職業傷害

/ 遠紡人資處.陳文山
  小明某天下班不小心騎機車跌倒,發生骨折而無法上班。試問小明可以得到何種補償?   就勞工保險而言,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小明因執行職務受傷不能工作,以致未能領到原來薪水,則從不能工作的第四天開始,第一年期間可請領月平均投保薪資的70%;第二年如仍未痊癒而無法工作,則可申請平均投保薪資的50%。以小明為例,若其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則每月可領到42000*70%=29,400元。再若小明病情惡化,第一年仍沒醫好,且無法上班,則每月仍可領到42000*50%=21,000元。   但是在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時,勞保局會根據下列三項原則所發生之事故進行調查:   1.是否在適當的時間內?(如下班3個小時後才發生不算)   2.適當的交通方法?(自己喝酒騎車跌倒不算)   3.在必經途中?(不需經過卻在某道路發生事故)   此外,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如有下列情形就算發生事故,也不算職業傷害,僅能要求普通傷害給付,即當月投保薪資50%,且最多一年。    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2.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4.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5.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6.酒醉駕車者。    7.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8.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就公司而言,如果小明不小心病情更嚴重而身亡,則一般企業大都有制訂員工撫卹的相關辦法,即當員工在職期間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執行職務死亡,公司會給予相當金額之撫卹金。但撫卹辦法中會再規定:如果員工是因自殺死亡或有犯罪性死亡則不發給撫卹金。依91年1月30日新修正刑法第183條之3(罪態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故小明如果喝了很多酒,已經無法安全騎乘摩托車卻硬要上路,就算已經犯罪,如果蒙主寵召,公司可依規定不發給撫卹金。   至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算不算勞動基準法中所謂的職業「災」害,而要求僱主負起相關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呢?依法官的判定,通常不視為勞基法所規定的職業災害。其主要理由如下:   「職業災害,係勞工於執行其業務上之工作時,因工作的意外事故,而致使工人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災害。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有關雇主應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與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之勞工保險局應給付勞工職業傷害補償適用範圍、給付義務人、有關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之定義均不相同。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係在規範資方即雇主之責任,而勞工保險條例係在規定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對被保險人之勞工有關勞保給付之範圍,兩者之立法目的本不相同,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職業災害,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定義為之,若危險發生之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則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否則無異加重雇主之責任,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同時亦有礙社會之經濟發展。」依上述理由,員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之傷害不算是職業災害,所以雇主不必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總之,同仁上、下班時應注意自己安全,尤其不要有交通違規或喝酒等情事,以免得不償失,後悔莫及。 .............................
回上一頁  回單元索引
留言(0)

你可能會喜歡的Recommend

活動分享Ev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