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6月號 生活情报
谈上、下班途中之职业伤害
/ 远纺人资处.陈文山
小明某天下班不小心骑机车跌倒,发生骨折而无法上班。试问小明可以得到何种补偿?
就劳工保险而言,劳工保险条例规定:小明因执行职务受伤不能工作,以致未能领到原来薪水,则从不能工作的第四天开始,第一年期间可请领月平均投保薪资的70%;第二年如仍未痊癒而无法工作,则可申请平均投保薪资的50%。以小明为例,若其月投保薪资为42,000元,则每月可领到42000*70%=29,400元。再若小明病情恶化,第一年仍没医好,且无法上班,则每月仍可领到42000*50%=21,000元。
但是在向劳保局提出申请时,劳保局会根据下列三项原则所发生之事故进行调查:
1.是否在适当的时间内?(如下班3个小时後才发生不算)
2.适当的交通方法?(自己喝酒骑车跌倒不算)
3.在必经途中?(不需经过却在某道路发生事故)
此外,依「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规定,如有下列情形就算发生事故,也不算职业伤害,仅能要求普通伤害给付,即当月投保薪资50%,且最多一年。
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为。
2.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者。
3.受吊扣期间或吊销驾驶执照处分驾车者。
4.经交叉路口闯红灯者。
5.闯越铁路平交道者。
6.酒醉驾车者。
7.行驶高速公路路肩者。
8.逆向行驶单行道或跨越双黄线行驶者。
就公司而言,如果小明不小心病情更严重而身亡,则一般企业大都有制订员工抚恤的相关办法,即当员工在职期间病故、意外死亡或因执行职务死亡,公司会给予相当金额之抚恤金。但抚恤办法中会再规定:如果员工是因自杀死亡或有犯罪性死亡则不发给抚恤金。依91年1月30日新修正刑法第183条之3(罪态驾驶罪):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故小明如果喝了很多酒,已经无法安全骑乘摩托车却硬要上路,就算已经犯罪,如果蒙主宠召,公司可依规定不发给抚恤金。
至於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劳动基准法中所谓的职业「灾」害,而要求雇主负起相关职业灾害补偿责任呢?依法官的判定,通常不视为劳基法所规定的职业灾害。其主要理由如下:
「职业灾害,系劳工於执行其业务上之工作时,因工作的意外事故,而致使工人发生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的灾害。劳动基准法第59条有关雇主应负之职业灾害补偿与劳工保险条例第34条第1项之劳工保险局应给付劳工职业伤害补偿适用范围、给付义务人、有关职业『灾』害与职业『伤』害之定义均不相同。劳动基准法及劳工安全卫生法系在规范资方即雇主之责任,而劳工保险条例系在规定保险人即劳工保险局对被保险人之劳工有关劳保给付之范围,两者之立法目的本不相同,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职业灾害,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之定义为之,若危险发生之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则不宜过份扩张职业灾害认定之范围,否则无异加重雇主之责任,而减少企业之竞争力,同时亦有碍社会之经济发展。」依上述理由,员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之伤害不算是职业灾害,所以雇主不必依职业灾害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总之,同仁上、下班时应注意自己安全,尤其不要有交通违规或喝酒等情事,以免得不偿失,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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