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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解析「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歸屬」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代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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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人越來越重視自身權益,您是否也曾想過,任職期間研發成果的專利權,究竟屬於公司?還是發明者本人?離職後若提出發明申請,專利權又該如何認定?本期將透過一樁專利權爭議案,為大家解析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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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梅某、彭某原屬龍升公司開發部的員工,兩人於2017年9月5日與龍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另一方面,熠源公司自2018年4月起,開始為梅某、彭某繳納社保,並在當年的4月27日申請名為「防電壓突波的供電保護電路」的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正是彭某、梅某。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這項專利係屬於兩人在龍升公司的職務發明?還是任職熠源公司期間的發明?

 

二、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梅某曾在龍升公司擔任開發部主管,主要職責是技術研發和管理工作,彭某曾為同部門工程師,主要職責是技術研發,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兩人當時的本職工作內容包括研發電氣電路產品。由於此次涉案專利技術領域正是電氣電路設計,屬於兩人在龍升公司期間的工作範疇,且是兩人離職後一年內發明創造,應歸於兩人在龍升公司的職務發明。

  本案中,雖然熠源公司辯稱涉案專利係為梅某、彭某入職該公司之後的獨立開發發明,但法院認為,即使兩人的發明利用了熠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然而,入職不足一個月就作出涉案發明創造,不符合技術開發的一般規律和常理,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條載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因此該單位可依法處置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另,《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指出,「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而「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是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此外,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若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於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則從其約定。至於非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則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經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四、案例解析

  綜上所述,無論在「本職工作」中,或是「履行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還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在對涉案專利產生實質性作用的情況下,均會被認定為職務發明。因此,認定職務發明權屬歸原單位或現單位時,需考慮離職員工的本職工作或工作任務所屬技術領域、從事的工作內容、技術開發消耗的時間等方面,若發明創造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作出,則屬於《專利法》第六條規定的「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專利」,不能簡單以發明人的身份認定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歸屬。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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