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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號 生活情报

解析「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代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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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人越来越重视自身权益,您是否也曾想过,任职期间研发成果的专利权,究竟属于公司?还是发明者本人?离职后若提出发明申请,专利权又该如何认定?本期将透过一桩专利权争议案,为大家解析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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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梅某、彭某原属龙升公司开发部的员工,两人于2017年9月5日与龙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另一方面,熠源公司自2018年4月起,开始为梅某、彭某缴纳社保,并在当年的4月27日申请名为「防电压突波的供电保护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正是彭某、梅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这项专利系属于两人在龙升公司的职务发明?还是任职熠源公司期间的发明?

 

二、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梅某曾在龙升公司担任开发部主管,主要职责是技术研发和管理工作,彭某曾为同部门工程师,主要职责是技术研发,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两人当时的本职工作内容包括研发电气电路产品。由于此次涉案专利技术领域正是电气电路设计,属于两人在龙升公司期间的工作范畴,且是两人离职后一年内发明创造,应归于两人在龙升公司的职务发明。

  本案中,虽然熠源公司辩称涉案专利系为梅某、彭某入职该公司之后的独立开发发明,但法院认为,即使两人的发明利用了熠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然而,入职不足一个月就作出涉案发明创造,不符合技术开发的一般规律和常理,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条载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该单位可依法处置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另,《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指出,「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而「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此外,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若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则从其约定。至于非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经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四、案例解析

  综上所述,无论在「本职工作」中,或是「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还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在对涉案专利产生实质性作用的情况下,均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因此,认定职务发明权属归原单位或现单位时,需考虑离职员工的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从事的工作内容、技术开发消耗的时间等方面,若发明创造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则属于《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不能简单以发明人的身份认定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

 

*图片来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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