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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號 生活情報

解讀刑事自訴之侵佔罪

遠東新世紀(中國)投資 / 代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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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處數位時代,相信大家都曾有網路轉帳的經驗,但若不小心轉錯帳戶,該如何維權,向收款方爭取返還呢?本期透過一樁貨款追討案,為大家解析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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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某家頗富盛名的跨境電商企業,在全球擁有多項專利,客戶遍佈30多個國家和地區。2019 年初,公司內部核算時發現,旗下多家網路店鋪的貨款未能正常入帳,經調查,原來上述貨款均從網路店鋪劃付至錯誤的收款帳戶,總額逾USD150萬。

  該公司立即與實際收款人取得聯繫,希望對方歸還資金。然而收款方面對巨大誘惑,從一開始的推諉阻撓,逐漸演變成拒不返還,試圖侵佔這筆巨款。

 

二、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是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由此可見,侵佔罪是行為人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通過拒不返還的方式,將合法佔有的財產轉化為自己非法所有。就前述案例而言,構成侵佔罪的要件包括:網路店鋪的資金屬於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被告人實施了拒不退還的客觀行為。

 

三、法官說法

  《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侵佔的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通常是基於法律關係形成的保管狀態,如委託、租賃、質押等。條文中並沒有針對「代為」作出明確的限定,換言之,侵佔罪的對象既包括基於委託、租賃、質押等法律行為所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也包括基於某種事實狀態所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當本案中的款項錯誤轉入被告人的帳戶時,被告人已經產生對這筆款項的支配控制,足以認定構成「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的狀態。

  「非法佔有目的」作為一種主觀的構成要件,在實務中的證成需要輔以客觀存在的行為,因此「拒不返還應當是「非法佔有目的」的補充,兩者既可相互補充、說明,也有各自獨立的含義,應當結合具體個案、被害人、被侵佔物的不同來認定。在本案中,涉案財物係貨幣財產,當自訴人的款項錯誤匯入被告人的帳戶之後,被告人將款項提現、拒絕與自訴人溝通、人為設置協商障礙等一系列行為,即構成「拒不返還」的要件,係典型的侵佔行為,也明確指向了被告人「非法佔有」的目的。

 

四、「民事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與「刑事侵佔罪自訴」的界限

1、民事程式與刑事程式彼此獨立,並不互斥

  民事程式需要解決的爭議點在於原告對物的合法權利,而刑事程式的爭議焦點則為構成要件的實現與否,兩者彼此獨立,並不互斥。刑事案件在法理上,通常涉及民事法律關係,只是在目的、背景、理念上存在差別,因而規制社會行為的方法和側重也有不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構成要件係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唯一標準。因此,一個案件是否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並不影響構成要件的實現,不能因此否定刑事法律的管轄。

2、侵佔罪的適用情形

  除了侵佔委託物、租賃物、質押物之外,在資產代持類的糾紛中,如代持協議到期,權利人要求返還而拒不返還的情況下,也適用於侵佔罪。再如上文所述的資金錯付類案件,也同樣適用以侵佔罪來維護合法權益。但需注意的是,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公司等單位。 

 

五、案例啟示

  由於侵佔罪屬於刑事自訴案件,遵循告訴才處理的規定,且相較於公權力機關,自訴人的力量薄弱、取證難度大,因此啟動刑事程式維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在整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率較低,加上「民事不當得利返還之訴」和「刑事侵佔罪自訴」之間的界限模糊,兩者間又有相似之處,導致本罪逐漸變成「書本上」的罪名,很多法院這幾年都沒有受理過類似罪案。而從證明責任上比較,民法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比侵佔罪更簡單,在證明被害人對物享有合法權利,以及相關要件也更加容易;對於自訴人來說,享有的司法資源有限,證明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目的非常困難。另一方面,啟動刑事自訴有其獨特優勢,從制裁手段的強度而言,在追索款項、威懾被告人上具有更明顯的優勢。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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