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號 生活情報
雇用派遣人力 別忘了3件事
遠東新世紀 / 童韋禎
為了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與成本壓力,傳統的雇用模式正逐漸被非典型雇用型態取代。其中,「派遣員工」可跳脫僱傭關係的束縛,提供企業更大的靈活性,因此廣受雇主採用。然而,自從勞基法針對派遣雇用模式修訂相關辦法後,企業雇用派遣員工必須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本期「法律網」帶您從雇主的角度認識派遣員工的權益。
一、禁止「轉掛行為」
根據2019年6月修正之「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運用人力的要派單位,在與派遣公司及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之前,不得進行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換言之,企業雇用派遣員工之前,不能面試或指定人員,目的是禁止企業以「轉掛」方式派遣勞工。
要派單位若違反上述規定,甚至已經接受派遣員工的勞務,則派遣員工有權在9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要派單位表達訂定勞動契約的意願;而要派單位在接獲員工意思表示後的10天內,有義務進行協商,以訂定勞動契約,將員工納入編制內的正職員工。
以派遣員工小張為例,即使職缺與勞健保掛在派遣公司B,但若面試過程中,要派單位A公司的面試官參與其中,則小張有權在報到上班後的90天內,以書面向A公司要求訂定勞動契約,而A公司也必須在收到後10天內,與小張協商勞動契約。如果A公司逾期未完成協商,則雙方將從第11天起,自動成立勞動契約,內容比照小張在派遣公司B的雇用條件。
二、派遣勞動契約原則上不得「一年一簽」
根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派遣公司與派遣員工訂定的勞動契約,除非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否則應視為不定期契約,以避免因「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影響派遣員工的就業穩定性。
三、要派單位應連帶負擔「職災補償及賠償責任」
過去民間團體經常對派遣員工的權益保障不足提出諸多質疑,尤其當派遣員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雖然有派遣公司負起雇主的職災補償及賠償責任,但要派單位不須負擔任何責任,容易因此忽視其職業安全,甚至時常在員工遭受職災後,要求更換該名員工。現行「勞基法」第63條之1規定,實際運用派遣員工的要派單位,必須連帶負起職災勞工的補償及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應審慎檢視派遣雇用模式下的用人機制及作業流程,以免觸及法律紅線而遭受裁罰。(資料來源:勞動部)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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