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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號 生活情报

解读刑事自诉之侵佔罪

远东新世纪(中国)投资 / 代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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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处数位时代,相信大家都曾有网路转帐的经验,但若不小心转错帐户,该如何维权,向收款方争取返还呢?本期透过一桩货款追讨案,为大家解析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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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家颇富盛名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全球拥有多项专利,客户遍佈3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9 年初,公司内部核算时发现,旗下多家网路店铺的货款未能正常入帐,经调查,原来上述货款均从网路店铺划付至错误的收款帐户,总额逾USD150万。

  该公司立即与实际收款人取得联繫,希望对方归还资金。然而收款方面对巨大诱惑,从一开始的推诿阻挠,逐渐演变成拒不返还,试图侵佔这笔巨款。

 

二、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是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由此可见,侵佔罪是行为人基于非法佔有的目的,通过拒不返还的方式,将合法佔有的财产转化为自己非法所有。就前述案例而言,构成侵佔罪的要件包括:网路店铺的资金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观目的、被告人实施了拒不退还的客观行为。

 

三、法官说法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佔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侵佔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通常是基于法律关系形成的保管状态,如委託、租赁、质押等。条文中并没有针对「代为」作出明确的限定,换言之,侵佔罪的对象既包括基于委託、租赁、质押等法律行为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基于某种事实状态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当本案中的款项错误转入被告人的帐户时,被告人已经产生对这笔款项的支配控制,足以认定构成「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状态。

  「非法佔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的构成要件,在实务中的证成需要辅以客观存在的行为,因此「拒不返还应当是「非法佔有目的」的补充,两者既可相互补充、说明,也有各自独立的含义,应当结合具体个案、被害人、被侵佔物的不同来认定。在本案中,涉案财物系货币财产,当自诉人的款项错误匯入被告人的帐户之后,被告人将款项提现、拒绝与自诉人沟通、人为设置协商障碍等一系列行为,即构成「拒不返还」的要件,系典型的侵佔行为,也明确指向了被告人「非法佔有」的目的。

 

四、「民事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与「刑事侵佔罪自诉」的界限

1、民事程式与刑事程式彼此独立,并不互斥

  民事程式需要解决的争议点在于原告对物的合法权利,而刑事程式的争议焦点则为构成要件的实现与否,两者彼此独立,并不互斥。刑事案件在法理上,通常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只是在目的、背景、理念上存在差别,因而规制社会行为的方法和侧重也有不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构成要件系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因此,一个案件是否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构成要件的实现,不能因此否定刑事法律的管辖。

2、侵佔罪的适用情形

  除了侵佔委託物、租赁物、质押物之外,在资产代持类的纠纷中,如代持协议到期,权利人要求返还而拒不返还的情况下,也适用于侵佔罪。再如上文所述的资金错付类案件,也同样适用以侵佔罪来维护合法权益。但需注意的是,侵佔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司等单位。 

 

五、案例启示

  由于侵佔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遵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且相较于公权力机关,自诉人的力量薄弱、取证难度大,因此启动刑事程式维权,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整个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较低,加上「民事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刑事侵佔罪自诉」之间的界限模煳,两者间又有相似之处,导致本罪逐渐变成「书本上」的罪名,很多法院这几年都没有受理过类似罪案。而从证明责任上比较,民法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比侵佔罪更简单,在证明被害人对物享有合法权利,以及相关要件也更加容易;对于自诉人来说,享有的司法资源有限,证明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目的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启动刑事自诉有其独特优势,从制裁手段的强度而言,在追索款项、威慑被告人上具有更明显的优势。

 

*图片来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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