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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號 生活情报

雇用派遣人力 别忘了3件事

远东新世纪 / 童韦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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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与成本压力,传统的雇用模式正逐渐被非典型雇用型态取代。其中,「派遣员工」可跳脱僱佣关系的束缚,提供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广受雇主採用。然而,自从劳基法针对派遣雇用模式修订相关办法后,企业雇用派遣员工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本期「法律网」带您从雇主的角度认识派遣员工的权益。


一、禁止「转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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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9年6月修正之「劳基法」第17条之1规定,运用人力的要派单位,在与派遣公司及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契约之前,不得进行面试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劳工之行为。换言之,企业雇用派遣员工之前,不能面试或指定人员,目的是禁止企业以「转挂」方式派遣劳工。

  要派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甚至已经接受派遣员工的劳务,则派遣员工有权在9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要派单位表达订定劳动契约的意愿;而要派单位在接获员工意思表示后的10天内,有义务进行协商,以订定劳动契约,将员工纳入编制内的正职员工。

  以派遣员工小张为例,即使职缺与劳健保挂在派遣公司B,但若面试过程中,要派单位A公司的面试官参与其中,则小张有权在报到上班后的90天内,以书面向A公司要求订定劳动契约,而A公司也必须在收到后10天内,与小张协商劳动契约。如果A公司逾期未完成协商,则双方将从第11天起,自动成立劳动契约,内容比照小张在派遣公司B的雇用条件。

 

二、派遣劳动契约原则上不得「一年一签」

  根据「劳基法」第9条第1项规定,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订定的劳动契约,除非是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否则应视为不定期契约,以避免因「一年一签」的定期契约,影响派遣员工的就业稳定性。

 

三、要派单位应连带负担「职灾补偿及赔偿责任」

  过去民间团体经常对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不足提出诸多质疑,尤其当派遣员工发生职业灾害时,虽然有派遣公司负起雇主的职灾补偿及赔偿责任,但要派单位不须负担任何责任,容易因此忽视其职业安全,甚至时常在员工遭受职灾后,要求更换该名员工。现行「劳基法」第63条之1规定,实际运用派遣员工的要派单位,必须连带负起职灾劳工的补偿及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应审慎检视派遣雇用模式下的用人机制及作业流程,以免触及法律红线而遭受裁罚。(资料来源:劳动部

 

*图片来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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