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號 生活情報
九十四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簡介
/ 遠紡人資處.呂佳倩
5,000戶,額滿為止。
每戶貸款金額最高新台幣50萬元,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銀行依房地押值或修繕住宅所需金額核實估算。
(一)勞工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五七五厘計算。
(二)政府固定補貼利差年息一厘。
提供貸款之住宅,若足額擔保者,最長不超過十五年;非足額擔保者,最長不超過七年。
依貸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一)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之在職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三年以上
者。
2.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參
加公保年資累計三年以上者。
前二項有配偶之在職勞工,以本人、配偶或子女或本人(或
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者為一申請戶;無配偶之在職勞工,
本人須年滿二十歲,以本人及父母或子女為一申請戶;但四
十歲以上單身在職勞工,得以本人為一申請戶。
(二)申請本貸款者,其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勞工家庭成員僅有一戶房屋,並以自住者為限,且申請本人
、配偶或其尊親屬至少一人設籍該住宅。
2.自建築完成登記日起至申請案件送達日止屋齡達十年以上。
3.住宅產權:有配偶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或配
偶或直系尊親屬名下,或本人與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共同持有
者。無配偶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或直系尊親
屬名下或本人與直系尊親屬共同持有者;但四十歲以上單身
之勞工,房屋產權應全部登記為本人名下。
4.住宅基地應登記為建築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記應為住宅或
含住宅字樣,住宅建材必須為加強磚造以上。
隨到隨辦,全年受理,唯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表並檢齊證件,依規定提出申請。
(一)94年1月1日至94年4月30日期間,仍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比照「93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申請人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自94年5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在各承辦銀行及所
屬分行當面受理勞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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