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號 生活情报
九十四年辅助劳工修缮住宅贷款简介
/ 远纺人资处.吕佳倩
5,000户,额满为止。
每户贷款金额最高新台币50万元,实际贷款金额由承贷银行依房地押值或修缮住宅所需金额核实估算。
(一)劳工负担部分,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
金机动利率加计年息○.五七五厘计算。
(二)政府固定补贴利差年息一厘。
提供贷款之住宅,若足额担保者,最长不超过十五年;非足额担保者,最长不超过七年。
依贷款年限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一)申请本贷款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产、职业之在职劳工,参加劳工保险年资累计三年以上
者。
2.适用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之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参
加公保年资累计三年以上者。
前二项有配偶之在职劳工,以本人、配偶或子女或本人(或
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者为一申请户;无配偶之在职劳工,
本人须年满二十岁,以本人及父母或子女为一申请户;但四
十岁以上单身在职劳工,得以本人为一申请户。
(二)申请本贷款者,其住宅状况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劳工家庭成员仅有一户房屋,并以自住者为限,且申请本人
、配偶或其尊亲属至少一人设籍该住宅。
2.自建筑完成登记日起至申请案件送达日止屋龄达十年以上。
3.住宅产权:有配偶之劳工,房屋产权应全部登记为本人或配
偶或直系尊亲属名下,或本人与配偶或直系尊亲属共同持有
者。无配偶之劳工,房屋产权应全部登记为本人或直系尊亲
属名下或本人与直系尊亲属共同持有者;但四十岁以上单身
之劳工,房屋产权应全部登记为本人名下。
4.住宅基地应登记为建筑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记应为住宅或
含住宅字样,住宅建材必须为加强砖造以上。
随到随办,全年受理,唯申请人应填妥申请书表并检齐证件,依规定提出申请。
(一)94年1月1日至94年4月30日期间,仍由直辖市、县市政
府比照「93年辅助劳工修缮住宅贷款实施要点」规定办
理,申请人应以挂号邮寄方式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辖市、
县(市)政府劳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自94年5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在各承办银行及所
属分行当面受理劳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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