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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 Q & A(下)

/ 遠紡人資處.呂佳倩
Q7︰新制實施後,勞工是不是一定    要適用新制? A7︰   ●新制施行前,原適用舊制之勞    工,於新制施行時若仍服務於    同一事業單位,得選擇繼續適    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勞工若    選擇繼續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    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於五年    內仍得變更選擇適用新制。   ●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    度後,即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    舊制之退休金規定。   ●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之勞工,    均應適用新制,無法選擇適用    舊制之退休金規定。 Q8︰選擇新制的勞工,其舊制年資    如何保障? A8︰   ●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的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    資應予保留。   ●保留的工作年資,於依勞動基準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    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該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給付勞    工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舉例:勞工舊制保留年資八年,本條例施行後選擇新制,但    仍然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十六年。(保留年資必須是當勞工    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時,才有請求權)   ●退休時:舊制的八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十六個基數    ;新制部分則有十六年來雇主累積提繳的退休金本金及收益    。   ●被資遣時:舊制的八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八個基數    之資遣費;新制部分之年資採計六個基數(新制上限為六個    基數),另外還有十六年來雇主累積提繳的退休金本金及收    益。 Q9︰勞工選擇新制,是否表示雇主應結清其舊制年資? A9︰依舊制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才有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的義務,所以雇主在勞工選擇新制的退休金制度時,應   保留其舊制年資,並無結清舊制年資的規定。但如果勞資雙方   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但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   清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則屬可行。 Q10︰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其提繳率是否可變更? A10︰為避免自願提繳者之提繳率變動次數過多,造成困擾,並為    便於計算應提繳之金額,規定其提繳率之調整一年以兩次為    限。
Q11︰勞工之工資如每月均有變動,雇主應否每月申報調整提繳工    資? A11︰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    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    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    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Q12: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工資是指勞工保險的投保工資? A12:「勞工退休金條例」係屬「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退休金的特   別規定,而與勞工保險條例無關,所以有關工資之定義仍是依   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亦即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   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雇主如未按時依勞工工資足額提撥6﹪之退休金,將自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   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   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   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Q13︰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計算起迄時間為何? A13︰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    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    用新制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Q14︰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如何繳納? A14︰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    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Q15︰雇主每月應於何時向勞保局繳納退休金? A15︰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    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Q16︰萬一雇主不肯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制的保險費,怎麼辦? A16︰依新制,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如果雇    主沒有按月提撥到勞工之個人專戶,勞工可自行查詢馬上知    道,申訴後由勞保局負責催繳依法處理。 Q17︰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於何時得領取? A17︰勞工年滿六十歲,即得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但依新制提繳    退休金之年資滿十五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年資未    滿十五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Q18︰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遺屬是否可請領退休金? A18︰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一次退休金。 Q19︰已領月退休金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平均餘命前不幸    死亡者,其遺屬是否可請領專戶剩餘之退休金? A19︰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    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    請領人領回。 Q20︰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法院可以    扣押嗎? A20︰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保險費    ,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之權利,不得    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Q21︰新制之實施日期? A21︰由於勞保局需有前置作業準備時間、企業也須調整經營型態    ,勞工亦須評估適用新舊制之好壞,有關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宜有緩衝期,新制將自94年7月1日施行。 Q22︰新制施行後,勞工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22︰   ●審慎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   ●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是以事由發生時之平均工資計算    ,而非以選擇適用之時點計算。   ●瞭解雇主繳納金額是否有誤。   ●自願提繳部分之代扣繳納情形。                  (資料來源:勞委會文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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