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7月號 生活情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 Q & A(下)
/ 遠紡人資處.呂佳倩
Q7︰新制實施後,勞工是不是一定
要適用新制?
A7︰
●新制施行前,原適用舊制之勞
工,於新制施行時若仍服務於
同一事業單位,得選擇繼續適
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勞工若
選擇繼續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
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於五年
內仍得變更選擇適用新制。
●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
度後,即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
舊制之退休金規定。
●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之勞工,
均應適用新制,無法選擇適用
舊制之退休金規定。
Q8︰選擇新制的勞工,其舊制年資
如何保障?
A8︰
●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的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
資應予保留。
●保留的工作年資,於依勞動基準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
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該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給付勞
工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舉例:勞工舊制保留年資八年,本條例施行後選擇新制,但
仍然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十六年。(保留年資必須是當勞工
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時,才有請求權)
●退休時:舊制的八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十六個基數
;新制部分則有十六年來雇主累積提繳的退休金本金及收益
。
●被資遣時:舊制的八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八個基數
之資遣費;新制部分之年資採計六個基數(新制上限為六個
基數),另外還有十六年來雇主累積提繳的退休金本金及收
益。
Q9︰勞工選擇新制,是否表示雇主應結清其舊制年資?
A9︰依舊制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才有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的義務,所以雇主在勞工選擇新制的退休金制度時,應
保留其舊制年資,並無結清舊制年資的規定。但如果勞資雙方
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但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
清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則屬可行。
Q10︰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其提繳率是否可變更?
A10︰為避免自願提繳者之提繳率變動次數過多,造成困擾,並為
便於計算應提繳之金額,規定其提繳率之調整一年以兩次為
限。
Q11︰勞工之工資如每月均有變動,雇主應否每月申報調整提繳工
資?
A11︰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
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
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
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Q12: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工資是指勞工保險的投保工資?
A12:「勞工退休金條例」係屬「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退休金的特
別規定,而與勞工保險條例無關,所以有關工資之定義仍是依
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亦即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
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雇主如未按時依勞工工資足額提撥6﹪之退休金,將自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
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
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
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Q13︰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計算起迄時間為何?
A13︰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
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
用新制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Q14︰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如何繳納?
A14︰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
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Q15︰雇主每月應於何時向勞保局繳納退休金?
A15︰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
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Q16︰萬一雇主不肯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制的保險費,怎麼辦?
A16︰依新制,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如果雇
主沒有按月提撥到勞工之個人專戶,勞工可自行查詢馬上知
道,申訴後由勞保局負責催繳依法處理。
Q17︰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於何時得領取?
A17︰勞工年滿六十歲,即得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但依新制提繳
退休金之年資滿十五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年資未
滿十五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Q18︰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遺屬是否可請領退休金?
A18︰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一次退休金。
Q19︰已領月退休金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平均餘命前不幸
死亡者,其遺屬是否可請領專戶剩餘之退休金?
A19︰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
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
請領人領回。
Q20︰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法院可以
扣押嗎?
A20︰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保險費
,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之權利,不得
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Q21︰新制之實施日期?
A21︰由於勞保局需有前置作業準備時間、企業也須調整經營型態
,勞工亦須評估適用新舊制之好壞,有關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宜有緩衝期,新制將自94年7月1日施行。
Q22︰新制施行後,勞工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22︰
●審慎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
●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是以事由發生時之平均工資計算
,而非以選擇適用之時點計算。
●瞭解雇主繳納金額是否有誤。
●自願提繳部分之代扣繳納情形。
(資料來源:勞委會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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