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7月號 生活情报
劳工退休金条例(劳退新制) Q & A(下)
/ 远纺人资处.吕佳倩
Q7︰新制实施後,劳工是不是一定
要适用新制?
A7︰
●新制施行前,原适用旧制之劳
工,於新制施行时若仍服务於
同一事业单位,得选择继续适
用旧制之退休金规定。劳工若
选择继续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适
用旧制之退休金规定,於五年
内仍得变更选择适用新制。
●劳工选择适用新制之退休金制
度後,即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
旧制之退休金规定。
●新制施行後初次就业之劳工,
均应适用新制,无法选择适用
旧制之退休金规定。
Q8︰选择新制的劳工,其旧制年资
如何保障?
A8︰
●选择适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的劳工,其适用新制前之工作年
资应予保留。
●保留的工作年资,於依劳动基准法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终
止劳动契约时,雇主应该以契约终止时的平均工资,给付劳
工保留年资的资遣费或退休金。
●举例:劳工旧制保留年资八年,本条例施行後选择新制,但
仍然在同一公司继续工作十六年。(保留年资必须是当劳工
符合劳基法退休或资遣规定时,才有请求权)
●退休时:旧制的八年以劳动基准法标准计算,有十六个基数
;新制部分则有十六年来雇主累积提缴的退休金本金及收益
。
●被资遣时:旧制的八年以劳动基准法标准计算,有八个基数
之资遣费;新制部分之年资采计六个基数(新制上限为六个
基数),另外还有十六年来雇主累积提缴的退休金本金及收
益。
Q9︰劳工选择新制,是否表示雇主应结清其旧制年资?
A9︰依旧制规定,劳工於退休或资遣时,雇主才有给付退休金或
资遣费的义务,所以雇主在劳工选择新制的退休金制度时,应
保留其旧制年资,并无结清旧制年资的规定。但如果劳资双方
自行协商约定,劳动契约继续存续,但先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结
清保留年资者,不影响劳工之权益,则属可行。
Q10︰劳工自愿提缴之退休金,其提缴率是否可变更?
A10︰为避免自愿提缴者之提缴率变动次数过多,造成困扰,并为
便於计算应提缴之金额,规定其提缴率之调整一年以两次为
限。
Q11︰劳工之工资如每月均有变动,雇主应否每月申报调整提缴工
资?
A11︰劳工之工资如在当年二月至七月调整时,其雇主或所属单位
应於当年八月底前,将调整後之月提缴工资通知劳保局;如
在当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调整时,应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劳保
局,其调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Q12:劳工退休金新制之工资是指劳工保险的投保工资?
A12:「劳工退休金条例」系属「劳动基准法」中关於退休金的特
别规定,而与劳工保险条例无关,所以有关工资之定义仍是依
劳动基准法之相关规定,亦即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
,包括工资、薪津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
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雇主如未按时依劳工工资足额提拨6﹪之退休金,将自期限届
满之次日起至完缴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应提缴金额百分
之三之滞纳金至应提缴金额之一倍为止,仍不缴足者,自次日
起,按月加徵应提缴金额二倍之滞纳金至缴足为止;其按月加
徵之滞纳金,未满一个月部分,按比例计算。
Q13︰雇主应提缴之劳工退休金计算起迄时间为何?
A13︰劳工退休金自劳工到职之日起提缴至离职当日止。但选择自
新制施行之日起适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缴自选择适
用新制之日起至离职当日止。
Q14︰劳工自愿提缴之退休金,应如何缴纳?
A14︰劳工自愿提缴之退休金,应由雇主向其收取後,连同雇主负
担部分,一并向劳保局缴纳。
Q15︰雇主每月应於何时向劳保局缴纳退休金?
A15︰雇主应提缴及收取之退休金数额,由劳保局缮具缴款单,於
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业单位,雇主应於再次月底前缴纳。
Q16︰万一雇主不肯提缴退休金至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或年金保险
制的保险费,怎麽办?
A16︰依新制,雇主提缴之金额,应每月以书面通知劳工。如果雇
主没有按月提拨到劳工之个人专户,劳工可自行查询马上知
道,申诉後由劳保局负责催缴依法处理。
Q17︰劳工选择适用新制之退休金,於何时得领取?
A17︰劳工年满六十岁,即得向劳保局请领退休金。但依新制提缴
退休金之年资满十五年以上,应请领月退休金;提缴年资未
满十五年者,则应请领一次退休金。
Q18︰劳工於请领退休金前死亡,遗属是否可请领退休金?
A18︰劳工於请领退休金前死亡者,应由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请领
一次退休金。
Q19︰已领月退休金劳工於劳工退休金条例所定之平均余命前不幸
死亡者,其遗属是否可请领专户剩余之退休金?
A19︰已领取月退休金劳工於未届平均余命前死亡者,停止给付月
退休金。其个人退休金专户结算剩余金额,由其遗属或指定
请领人领回。
Q20︰劳工选择新制之退休金及请领劳工退休金之权利,法院可以
扣押吗?
A20︰为保障劳工退休後生活,雇主为劳工提缴之退休金、保险费
,以及劳工请领退休金、年金保险之年金给付之权利,不得
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
Q21︰新制之实施日期?
A21︰由於劳保局需有前置作业准备时间、企业也须调整经营型态
,劳工亦须评估适用新旧制之好坏,有关本条例之施行日期
宜有缓冲期,新制将自94年7月1日施行。
Q22︰新制施行後,劳工应注意的事项有那些?
A22︰
●审慎选择适用新制或旧制。
●保留年资之退休金或资遣费是以事由发生时之平均工资计算
,而非以选择适用之时点计算。
●了解雇主缴纳金额是否有误。
●自愿提缴部分之代扣缴纳情形。
(资料来源:劳委会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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