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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號 生活情報

繳納健保費既可互助又可節稅

遠紡人資處 / 于美慧

  95年6月以前,所得稅法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的人壽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均可作為列舉扣除之用,但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新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7條部分條文,已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生效,增訂列舉扣除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因此大家在明年(96年)5月申辦9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全民健康保險的保費可增列為列舉扣除額,不但不受24,000元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的限制,而且無金額的上限。

  申報所得稅時,若您選擇列舉扣除額,則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可分成以下兩筆:


  ◎健保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全部都可列報扣除額,沒有金額限制。也就是說,您每月繳交的健保費愈多,報稅時列舉扣除額愈多,所得稅當然就繳得愈少。
  ◎其他保險費: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及勞保、就業保險、農保、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支出,每人全年可申報扣除額最高24,000 元。

  舉例來說,林小姐單身,全年勞保費繳交6,852元、健保費繳交13,140元,另外投保了一份人壽保單,年繳保費30,000元,總計林小姐一年的勞健保費與壽險保費共49,992元。

  所得稅法修正前,林小姐勞保費、全民健保費與壽險保費合計支出49,992元,但最多也只能扣24,000元;所得稅法修正後,林小姐的49,992元保費支出,其中壽險保費支出30,000元,與勞保費全年6,852元,總計36,852元,最多只能扣24,000元;另健保費全年13,140元可全額扣除。

  意即修法前,林小姐雖然有49,992元的保費支出,但只能扣24,000元;修法後,同樣是49,992元的保費支出,可以扣除的金額卻提高為37,140元。

  雖然列舉扣除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報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還是標準扣除方式,仍須衡量本身各項支出狀況決定,以林小姐來說,雖然林小姐在修法後,可以扣除的保險費增加了13,140元,但如果林小姐沒有其他的列舉扣除支出,如購屋貸款利息、醫藥費、捐贈等,因為可扣除金額37,140元仍在單身標準扣除額上限的44,000元內,林小姐還是放棄採用列舉扣除額,選用標準扣除額報稅比較節稅。

  但是如果林小姐除了37,140元可扣除保險費支出外,還有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全年100,000元、全年醫藥費2,500元及捐款予宗教團體600元,總計林小姐選用列舉扣除額可減除金額達140,240元,遠高於單身標準扣除額44,000元,此時林小姐就應該選用列舉扣除額報稅比較節稅。

  新的規定實施後,將造成政府部分的稅收減少,但這亦代表全民健保已經和人們緊密結合,繳納健保費不僅可以發揮風險分攤、社會互助的力量,更可減輕繳稅時的經濟負擔。健保費可說是每個家庭的必要支出,大家別忘了自身的權益,利用健保費可全額扣除的新規定,及早規劃明年報稅理財的方式以達到節稅的目的。(資料來源:健保局網站

*註: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87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17條條文內容──
  (前略)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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