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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號 生活情报

缴纳健保费既可互助又可节税

远纺人资处 / 于美慧

  95年6月以前,所得税法有关「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个人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人寿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费,均可作为列举扣除之用,但每人每年扣除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新修正的所得税法第17条部分条文,已於95年6月14日经总统公布生效,增订列举扣除健保费不受金额限制,因此大家在明年(96年)5月申办95年综合所得税结算时,全民健康保险的保费可增列为列举扣除额,不但不受24,000元保险费列举扣除额的限制,而且无金额的上限。

  申报所得税时,若您选择列举扣除额,则保险费列举扣除额可分成以下两笔:


  ◎健保费: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每人全年所缴的健保费,全部都可列报扣除额,没有金额限制。也就是说,您每月缴交的健保费愈多,报税时列举扣除额愈多,所得税当然就缴得愈少。
  ◎其他保险费: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年金保险,及劳保、就业保险、农保、军公教保险等保险费支出,每人全年可申报扣除额最高24,000 元。

  举例来说,林小姐单身,全年劳保费缴交6,852元、健保费缴交13,140元,另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年缴保费30,000元,总计林小姐一年的劳健保费与寿险保费共49,992元。

  所得税法修正前,林小姐劳保费、全民健保费与寿险保费合计支出49,992元,但最多也只能扣24,000元;所得税法修正後,林小姐的49,992元保费支出,其中寿险保费支出30,000元,与劳保费全年6,852元,总计36,852元,最多只能扣24,000元;另健保费全年13,140元可全额扣除。

  意即修法前,林小姐虽然有49,992元的保费支出,但只能扣24,000元;修法後,同样是49,992元的保费支出,可以扣除的金额却提高为37,140元。

  虽然列举扣除健保费不受金额限制,报税时选择列举扣除还是标准扣除方式,仍须衡量本身各项支出状况决定,以林小姐来说,虽然林小姐在修法後,可以扣除的保险费增加了13,140元,但如果林小姐没有其他的列举扣除支出,如购屋贷款利息、医药费、捐赠等,因为可扣除金额37,140元仍在单身标准扣除额上限的44,000元内,林小姐还是放弃采用列举扣除额,选用标准扣除额报税比较节税。

  但是如果林小姐除了37,140元可扣除保险费支出外,还有购屋贷款利息支出全年100,000元、全年医药费2,500元及捐款予宗教团体600元,总计林小姐选用列举扣除额可减除金额达140,240元,远高於单身标准扣除额44,000元,此时林小姐就应该选用列举扣除额报税比较节税。

  新的规定实施後,将造成政府部分的税收减少,但这亦代表全民健保已经和人们紧密结合,缴纳健保费不仅可以发挥风险分摊、社会互助的力量,更可减轻缴税时的经济负担。健保费可说是每个家庭的必要支出,大家别忘了自身的权益,利用健保费可全额扣除的新规定,及早规划明年报税理财的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资料来源:健保局网站

*注: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500087061号令修正公布第 17条条文内容──
  (前略)2.保险费: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二万四千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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