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2月號 生活情報
國民年金法簡介(上):對象及費率
遠紡人資處 / 楊登詠
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6年7月2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這項法案的通過,使目前社會保險體制趨於完善。為讓同仁了解這項法案規範,自本期起將分二次介紹相關內容。
旨在照顧弱勢族群老年經濟生活
這項普遍受到社會重視的法案,在其第1章第1條即指出制定該法的立意為──「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所謂相關社會保險指的是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軍人保險。
也就是說,國民年金法所考量的狀況,主要是當國民老年後(或發生身心障礙而無法工作後)仍能在經濟生活上得到基本的照顧。而國民年金法所要保障的對象,正是那些目前沒有社會保險的族群,例如:家庭主婦、無工作者等。從今(97)年10月國民年金法實施後,也可望得到起碼的社會安全保障。
又鑑於現行農保沒有老年給付制度,為兼顧農民權益及秉持國民年金與農保不重複參加的原則,15歲以上未滿65歲的農民亦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資格的相關規定
關於被保險人的部份,在第7條載明「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條款中所提到的應該加入國民年金保險的對象包括:
1.年滿25歲以上,而且沒有領取過相關社會保險的老年給付。
2.在國民年金法施行前,只有領取過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3.開始實施國民年金後15年內,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年資沒有到達15年,並且沒有領取過相關社會保險的老年給付。
4.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經15歲以上、未滿65歲,已經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保險費和費率的計算方式
關於保費的計算方式,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章「保險費」項下,第10、11條的條款載明:施行的第一年,投保金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定之,第一級為17,280元。保險費率為6.5%,計算結果月保險費為1,123元,其中一般民眾由政府負擔四成,民眾自行負擔六成。即民眾的投保金額是17,280元、應繳交保費總額1,123元,其中個人每月繳交的金額是674元,政府負擔 449元。
至於第二年以後,當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到5% 的時候,國民年金的投保金額即依照公布的成長率調整;保險費率方面,從第3年調高0.5%,以後每2年調高0.5%(到上限設為12%為止)。
對符合社會救助法規的低收入戶,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比例降低為45%~30%。身心殘障者也將獲得不同比例的補助,極重度及重度身心殘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中度自付比率降為30%,輕度自付比率降為45%。
國民年金保險給付
在國民年金法案中,共計包括四項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和遺屬年金給付。其中在第21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故符合多項給付申請條件時,應先試算後擇一提出申請。
另外,第28條條文指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舉例來說,被保險人到達可以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的條件時,應儘快在5年內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下期將介紹各項給付的內容)
*註:參考資料來源:勞動保障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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